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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4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颁布实施。为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推动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入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轨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把握办法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要点。办法从起草到颁布历时三年,期间经过多次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办法主动面对社会保障工作重心的新变化,积极呼应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新期盼,是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推动实际工作结合的具体体现。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其中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规章条款较多。各地要在逐章逐条学习领会的基础上,重点把握和理解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资金管理方面的原则和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做好工作。

二、确保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刚性进保”。办法明确规定,“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按“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实施、逐步提高”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各地要认真落实上述规定要求,今后禁止任何形式的货币化领取和安置。

三、及时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最低标准,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按照办法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四、被征地农民按三个年龄段实施保障,分别享受权益。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未成年年龄段),一次性领取生活补贴;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纳入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60周岁以上的(养老年龄段),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的1.1倍领取养老补助金。

五、个人分账户资金属被征地农民个人所有,要做实个人账户。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要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个人分账户资金属于被征地农民个人所有。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六、建立调整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浮动情况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年龄段的待遇标准原则上随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

七、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系统内逐级报批。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充分履行保障方案和保障资金到位审核职能。2013年12月1日办法实施后,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填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附表一)、《市、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登记表》(附表二)、《市、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汇总表》(附表三),相关部门提审核意见后,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查备案和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八、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和精神,积极稳妥进行制度衔接。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征地项目,应严格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