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8〕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人社发〔2020〕4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 国办发〔2009〕66号)及人社部系列配套文件实施以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总体平稳。由于省内户籍地具体为县(市、区),部分地方对转移接续政策特别是涉及在非户籍地建立临时账户人员的政策理解不一致,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现就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劳动者在非户籍地首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除外),参保地应当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临时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不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下简称一般账户)。临时账户缴费年限不参与确定待遇领取地。
二、临时账户人员在建立临时账户期间补缴过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前的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临时账户性质。
三、临时账户人员在建立临时账户期间将户籍迁入临时账户所在地的,从迁入户籍的次月起,临时账户调整为一般账户,之前的临时账户缴费年限仍为临时账户性质。
四、2009年12月31日前劳动者在非户籍地已经参保的,参保时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为一般账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后在该地(含2010年1月1日后转出一般账户又返回该地)继续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仍为一般账户,不调整为临时账户。
五、2010年1月1日起,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劳动者在非户籍地建立了一般账户,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后在该地(含2010年1月1日后转出一般账户又返回该地)继续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