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医疗保险、照护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基本照护需求,根据市政府《
关于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 ( 通政发〔2015〕73号)、《
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付费结算管理办法》(通人社规〔2015〕1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医疗保险、照护保险有关政策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定点护理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
1.将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平均床日结算费用限额标准调整为:
一级定点护理院平均床日结算费用限额不超过70元、二级及以上级定点护理院平均床日结算费用限额不超过77元(含范围外费用)。
2.对入住定点护理院照护床位,既享受照护保险待遇又享受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床日结算标准,在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医疗费用床日结算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0元。即: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按护理等级,一级、二级及以上护理院平均床日费用限额分别不超过90元、97元(含范围外费用)。
3.将定点护理院医疗费用结算方式调整为:每月按规定结算,月度结算低于等于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高于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不符合收治标准及超限额标准以上的费用不予支付。年终,对全年实际结算额低于限额标准的差额部分,根据定点护理院考核情况,年度考核等级“优秀”和“良好”的全部奖励给定点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