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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注册登记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注册登记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5〕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浙江省注册登记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四日

 

 

浙江省企业注册登记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制度实施办法

 

为规范企业注册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根据《浙江省企业注册登记“一审一核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企业注册登记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企业注册登记疑难问题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对企业注册登记疑难事项的核准登记,经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内部审核制度,是决定许可事项的特别程序。

第二条:核准员在核准登记过程中对难以准确把握和确定的事项,可以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下列事项可以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一)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二)属注册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需在变更登记时补正且界线较难把握的;

  (三)登记过程中对涉及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

  (四)经营范围需要按筹建核准的;

(五)没有登记先例的新兴行业企业,且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影响重大的焦点、热点登记问题;

(七)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注册登记疑难问题。

第四条:对符合前条规定,需集体讨论决定的登记事项,经核准员提请,由登记注册部门负责人审阅相关登记材料后,决定是否启动集体讨论程序。对决定启动集体讨论程序的企业登记申请,登记注册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召集集体讨论会议。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由登记注册部门负责人召集、主持,登记承办审查员、核准员及登记注册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法制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讨论,也可以邀请上级机关有关人员参加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