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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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我局制定了《天津市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16日
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房地产开发项目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应在符合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
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
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做好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负责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第五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与国土房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所列范围内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区级(含)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各期的清算方式和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分摊方法应保持一致。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
房地产的,应分别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二章 清算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
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
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最末一张销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部竣工”和“已竣工验收”是指除土地开发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第三章 清算受理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清算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清算的,向其下达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办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一)
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二)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包括
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及主管税务机关应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项目工程合同结算资料、项目竣工决算报表、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销售许可证等与
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及附属资料。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且报送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