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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设规〔2023〕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0日


附件


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参与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应用、公开、修复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本省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检测等活动的企业(单位)。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包括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执业资格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项目现场各类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企业(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一并计入该企业(单位)。

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要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

省住建厅统筹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分类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统一评价指标,汇集、公开信用信息。

市(州)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按照全省统一标准,采集、审核、更新、公开、评价和使用本辖区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含外省进鄂企业)的信用信息,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住建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县(市、区)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使用本辖区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鼓励各级住建部门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单位参与信用管理。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等,对成员单位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

第五条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础信息:各方主体的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住建部门或市(州)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表彰(表扬)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县(市、区)以上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查实的不规范行为和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六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工程项目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通过企业申报或直接采集信用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推送至市(州)住建部门。市(州)住建部门负责审核并汇集辖区内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规则:

(一)信用信息计分依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通过各类达标评比表彰、综合(专项)检查督查、试点示范争创、优质工程创建等活动产生,记录依据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住建部门、市(州)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的正式文件、文书等。

(二)信用信息计分规则: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因良好行为信息加分时,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受到的附表中同一类别表彰(表扬)或奖励,按获得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因不良行为信息扣分时,同一主体及人员在同一项目、同次检查中发现有多项不良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三)信用信息有效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已明确有效期的,按照该信息有效期认定,未明确有效期的,则良好行为单项加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加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加分1~9分的有效期12个月;不良行为单项扣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扣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扣分5~9分的有效期12个月,单项扣分1~4分的有效期3个月。

第八条 省住建厅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分和应用

第九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评分指标体系,强化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基准分为100分,有优良行为的,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有不良行为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扣分。

第十一条所有信用信息应及时录入。县(市、区)住建部门在3个工作日完成信用信息审核录入,市(州)住建部门公示后在5个工作日内调整并公开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市(州)住建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信用综合评分,可分档设置信用等级,在行政许可、工程招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十三条  对无信用评价记录或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综合评分在75分及以下的)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或禁止从业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经采集、审核、公示后,在有效期内全部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自信息产生之日起计算,应与信息有效期一致。

(二)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转为信用档案保存。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住建部门可以依法调阅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由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负责。

行政处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5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该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各级住建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该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住建部门应加强与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协同,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建立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条要严格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依据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限制和惩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修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不良行为已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二)满足最低公开有效期满要求:有效期为12个月以上的到期前6个月内申请,有效期为12个月(含)以下的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3个月的到期前1个月申请;

(三)该不良行为自认定之日起,到申请修复前未再发生同类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复:

(一)因发生亡人责任事故被处罚、且公开时间不满1年的;

(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信息修复时间不满半年的;

(四)1年内因同一类不良行为修复过1次的;

(五)不履行整改义务的;

(六)人员被吊销执业资格的;

(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信用修复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原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书面修复申请,并提供已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原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提出修复意见。原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部门,对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后,提出修复意见并公示。

(四)数据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原采集信息的部门对该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调整,并做好修复标识。

第二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导致修复行为失当的,延长该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且不再受理修复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建部门要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依托“湖北信用住建”平台,做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维护更新、公开和推送工作。要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定期论证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市(州)住建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北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指标

行为类别

编号

行为描述

分值

优良行为

1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

+20

2

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全国市政金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表彰

+20

3

获得住建部、省委省政府表彰

+15

4

获得专业国优工程表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优秀园林古建工程奖、中国钢结构金奖)、国家级质量安全观摩示范工程

+15

5

评为国家级建筑业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示范项目

+10

6

获得住建厅、市(州)党委政府、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8

7

评为省级优质工程、省市政示范工程、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省级质量安全观摩示范工程、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

+8

8

评为省级建筑业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示范项目

+8

9

获得市(州)住建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省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5

10

评为AAA级装配式建筑

+5

11

评为省级优质结构、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4

12

评为市(州)级优质工程、市(州)优质建筑装饰工程、市(州)级质量安全观摩示范工程

+4

13

获得县(市、区)住建部门、市(州)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3

14

评为省级示范项目(多个项目不叠加)

+3

15

评为AA级装配式建筑

+3

16

评为县(市、区)质量安全观摩示范工程

+2

17

获得住建厅经验介绍推广

+2

18

获得市(州)住建部门经验介绍推广

+1

19

评为市(州)示范项目(多个项目不叠加)

+1

20

评为A级装配式建筑

+1

不良行为

建设程序

1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未依法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与抽查;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依法消防备案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5

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5

3

未委托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或备案

-5

4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10

5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特殊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肢解后,擅自施工;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10

6

未经联合验收或联合验收不合格,直接使用

-10

7

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建设工程联合验收;伪造、涂改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

-10

招标发包

1

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5

2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5

3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

-5

4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5

5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5

6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

-5

7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5

8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

-5

9

未向住建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5

10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

11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

-5

12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5

13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0

14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10

15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10

16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10

1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0

18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

-10

19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10

20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10

21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10

2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10

2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0

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

-10

25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10

26

将工程发包给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或个人

-10

27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0

28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10

29

发包人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

-10

30

发包人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产品

-10

质量安全

1

县(市、区)住建部门检查通报或纳入黑榜

-2

2

市(州)住建部门检查通报或纳入黑榜

-5

3

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

-5

4

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既成事实,虽无法纠正,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8

5

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既成事实,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10

6

住建厅检查通报或纳入黑榜

-10

7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有责任

-15

8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有责任

-20

拖欠工程款

1

工程完工后,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

-5

2

拒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工费,或未按核定标准支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工费;不按照规定支付各项不可竞争费用

-5

3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5

4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10

5

未及时签订或督促施工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造成工资专户开设滞后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

-10

6

未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10

7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15

8

因拖欠工程款未到位造成工资拖欠,引发集体讨薪事件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0

其他行为

1

县(市、区)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3

2

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或保修不及时

-5

3

对在深基坑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周边建筑物,未按规定办理保全手续

-5

4

签订阴阳合同

-5

5

市(州)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5

6

住建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10

7

住建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15



二、勘察单位信用评价指标

行为

类别

编号

行为描述

分值

优良信息

1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

+20

2

获得住建部、省委省政府表彰

+15

3

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15

4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

+15

5

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10

6

获得住建厅、市(州)党委政府、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8

7

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

+8

8

主编国家标准

+8

9

获得市(州)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6

10

获得市(州)住建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省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5

11

主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4

12

获得县(市、区)住建部门、市(州)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3

13

参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2

14

参编国家标准

+2

资质及业务承揽

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10

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

-10

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10

4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0

5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10

6

私下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业务

-10

7

受到住建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

-15

8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20

9

受到住建部门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

-20

质量安全

1

县(市、区)住建部门检查通报或纳入黑榜

-2

2

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时纠正,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5

3

市(州)住建部门检查通报或纳入黑榜

-5

4

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虽既成事实,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6

5

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既成事实,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10

6

住建厅检查通报或纳入黑榜

-10

其他行为

1

县(市、区)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3

2

市(州)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5

3

住建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10

4

住建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15


勘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

行为类别

编号

行为描述

分值

优良行为

1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

+20

2

获得住建部、省委省政府表彰

+15

3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

+15

4

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15

5

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

+15

6

获得住建厅、市(州)党委政府、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10

7

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8

8

主编国家标准

+8

9

获得市(州)住建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省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8

10

主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8

11

获得县(市、区)住建部门、市(州)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5

12

获得市(州)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5

13

获得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应用奖项

+5

14

参编国家标准

+5

15

参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4

不良行为


1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10

2

未经注册擅自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10

3

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业务并收取费用

-10

4

同时受聘于二个或以上单位执行业务

-10

5

在勘察设计或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10

6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10

7

超国家规定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10

8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

-10

9

注册执业人员负责的项目在勘察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0

10

伪造篡改现场或试验数据,出具虚假勘察报告

-20

11

因勘察报告或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20

12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20

备注:勘察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在勘察单位从业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注册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三、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指标

行为

类别

编号

行为描述

分值

1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

+20

2

获得住建部、省委省政府表彰

+15

3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

+15

4

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15

5

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10

6

获得住建厅、市(州)党委政府、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8

7

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

+8

8

主编国家标准

+8

9

获得市(州)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6

10

获得市(州)住建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省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5

11

获得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应用奖项

+4

12

主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4

13

采用数字化建造技术,获住建部经验介绍推广、示范观摩

+4

14

获得县(市、区)住建部门、市(州)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3

15

采用数字化建造技术,获住建厅经验介绍推广、示范观摩

+3

16

参编国家标准

+2

17

参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2

18

采用数字化建造技术,获市(州)住建部门经验介绍推广、示范观摩

+2

19

采用数字化建造技术,获得省级智能建造联盟、装配式行业协会表彰

+2

20

采用数字化建造技术,获得市(州)级装配式行业协会表彰

+1

资质及业务承揽

1

超出执业等级范围执业

-10

2

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执业

-10

3

无资质或超资质标准业务承揽范围承接工程项目

-10

4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

-10

5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10

6

受到住建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

-15

7

受到住建部门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

-20

质量安全

1

县(市、区)住建部门检查通报或纳入黑榜

-2

2

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消防法》,及时纠正,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5

3

市(州)住建部门检查通报或纳入黑榜

-5

4

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消防法》,虽既成事实,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6

5

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消防法》(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既成事实,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10

6

住建厅检查通报或纳入黑榜

-10

其他行为

1

县(市、区)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3

2

市(州)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5

3

住建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10

4

住建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15


设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

行为

类别

编号

行为描述

分值

优良行为

1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

+20

2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

+20

3

获得住建部、省委省政府表彰

+15

4

获得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15

5

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

+15

6

获得住建厅、市(州)党委政府、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10

7

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10

8

主编国家标准

+10

9

获得市(州)住建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省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8

10

主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8

11

获得县(市、区)住建部门、市(州)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5

12

获得市(州)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5

13

获得建筑信息模型(BIM)设计、应用奖项

+5

14

参编国家标准

+5

15

参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4

不良行为

1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10

2

未经注册擅自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10

3

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业务并收取费用

-10

4

同时受聘于二个或以上单位执行业务

-10

5

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10

6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10

7

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10

8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

-10

9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20

10

执业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

-20

备注:设计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在设计单位从业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注册人员。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指标


行为类别

编号

行为描述

分值

1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

+20

2

获得住建部、省委省政府表彰

+15

3

获得住建厅、市(州)党委政府、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8

4

获得市(州)住建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省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5

5

主编国家标准

+4

6

主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4

7

获得县(市、区)住建部门、市(州)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3

8

参编国家标准

+2

9

参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2


资格及业务承揽

1

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10

2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

-10

3

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审查

-10

4

受到住建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格等级行政处罚

-15

5

受到住建部门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

-20

质量安全

1

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时纠正,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1

2

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虽既成事实,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2

3

县(市、区)住建部门检查通报或纳入黑榜

-2

4

市(州)住建部门检查通报或纳入黑榜

-5

5

住建厅检查通报或纳入黑榜

-10

6

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10

其他行为

1

施工图审查超过规定时限

-1

2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2

3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2

4

县(市、区)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3

5

市(州)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5

6

住建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10

7

住建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15

8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

-15


施工图审查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

行为

类别

编号

行为描述

分值

优良行为

1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

+20

2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

+20

3

获得住建部、省委省政府表彰

+15

4

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

+15

5

获得住建厅、市(州)党委政府、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10

6

主编国家标准

+10

7

获得市(州)住建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省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8

8

主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8

9

获得县(市、区)住建部门、市(州)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5

10

参编国家标准

+5

11

参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4

不良行为

1

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时纠正,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1

2

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虽既成事实,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2

3

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而继续执业

-5

4

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

-5

5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5

6

不保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单位和个人秘密

-5

7

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10

8

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存在“挂证”行为

-10

9

不配合或阻挠住建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调查取证

-10

10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10

11

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住建部门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经市(州)住建部门认定

-20


五、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指标

行为类别

编号

行为描述

分值

优良信息

1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

+20

2

获得住建部、省委省政府表彰

+15

3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

+15

4

获得“鲁班奖” “詹天佑奖”、全国市政金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15

5

境外项目获属地国政府、使馆、国家部委表彰

+15

6

获得专业国优工程表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优秀园林古建工程奖、中国钢结构金奖)、国家级质量安全观摩示范工程

+10

7

评为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

+10

8

境外项目获对外承包商会或相关行业协会表彰奖励

+8

9

获得住建厅、市(州)党委政府、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8

10

评为省级优质工程、省市政示范工程、省优质建筑装饰工程、省级质量安全观摩示范工程、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

+8

11

评为国家级建筑业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示范项目

+8

12

主编国家标准

+8

13

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表彰

+8

14

评为省级建筑业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示范项目

+6

15

评为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

+6

16

获得市(州)住建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省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5

17

承担市(州)级以上重大抢险建设项目

+5

18

评为省级智能建造试点企业

+5

19

评为AAA级装配式建筑

+5

20

评为省级优质结构、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

+4

21

评为市(州)级优质工程、市(州)优质建筑装饰工程、市(州)级质量安全观摩示范工程、省级标准化工地

+4

22

获得国家级工法表彰(其中“参建单位”加分标准为“承建单位”的一半。)

+4

23

主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4

24

获得县(市、区)住建部门、市(州)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3

25

评为市(州)级智能建造试点企业

+3

26

评为省级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多个项目不叠加)

+3

27

评为AA级装配式建筑

+3

28

获得市(州)级标准化工地、县(市、区)质量安全观摩示范工程

+2

29

参编国家标准

+2

30

获得住建厅经验介绍推广

+2

31

参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2

32

获得省级工法表彰(其中“参建单位”加分标准为“承建单位”的一半。)

+2

33

承建项目立项省级科技示范项目

+2

34

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1

35

获得市(州)住建部门经验介绍推广

+1

36

评为市(州)级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多个项目不叠加)

+1

37

评为A级装配式建筑

+1

资质

1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0

2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10

3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10

4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10

5

受到住建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

-15

6

受到住建部门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

-20

承揽业务

1

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失当

-3

2

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恶性竞争,造成恶劣影响

-3

3

一体化平台登记信息时提供不实信息或弄虚作假

-5

4

与建设单位串通、肢解工程、逃避招投标,或者通过图纸变更等其他方式变相回避招标

-5

5

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

-10

6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10

7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15

8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5

9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20

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

1

县(市、区)住建部门检查通报或纳入黑榜

-2

2

市(州)住建部门检查通报或纳入黑榜

-5

3

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消防法》,及时纠正,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5

4

项目经理设置不符合规定,或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项目

-5

5

项目经理出勤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履职不到位,对项目未实施有效管理

-5

6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5

7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5

8

住建厅检查通报或纳入黑榜

-10

9

危大工程未进行验收;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未进行专家论证

-10

10

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

-15

11

对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20

12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

-20

劳动保障

1

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工资支付

-2

2

未有效落实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承包单位代发

-2

3

未使用实名制管理系统,或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不达标

-5

4

因施工单位原因,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

5

累计发生三次涉及5人(含)以下,或发生二次涉及5人以上15人以下(含)欠薪上访,经核实存在欠薪行为、未及时解决

-5

6

发生一次涉及15人(含)以上欠薪上访,经核实存在欠薪行为,未及时解决

-10

7

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发放到农民工本人、造成欠薪

-10

8

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5

9

因欠薪引发涉及5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事件,经核实存在欠薪行为

-20

其他行为

1

县(市、区)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3

2

市(州)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5

3

住建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10

4

出具虚假拨款申请证明材料,配合建设单位违规套取挪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10

5

住建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15


施工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

行为

类别

编号

行为描述

分值

优良行为

1

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20

2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20

3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获得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

+15

4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获得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10

5

省级技能大赛中荣获名次

+10

6

获得省委、省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彰表扬

+10

7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获得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楚天杯奖)

+8

8

市(州)级技能大赛中荣获名次

+5

9

获得市(州)党委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表彰表扬

+5

10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项目获得市(州)级优质工程奖

+5

11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通过住建部建设科技示范工程验收

+5

12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通过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验收

+3

13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项目被认定为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装修示范工程

+3

不良行为

1

项目经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岗履职,未对项目实施有效管理

-5

2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

-5

3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5

4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文件

-5

5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5

6

因执业活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除外)受到行政处罚

-5

7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10

8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10

9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10

10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10

11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项目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10

12

施工员、质量员同时在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中任职

-10

13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15

14

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担任超过3个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15

15

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合格证书

-20

16

持证人参与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20

17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无证上岗

-20

18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工程项目发生特别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20

19

因执业活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除外)受到刑事处罚

-20

备注:施工从业人员是指在施工单位从业的在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重要岗位负责人的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现场管理人员。


六、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指标

行为类别

编号

行为描述

分值

优良

信息

1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

+20

2

获得住建部、省委省政府表彰

+15

3

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詹天佑奖”表彰

+15

4

获得专业国优工程表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园林工程奖)、詹天佑住宅小区金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中国钢结构金奖)

+10

5

获得住建厅、市(州)党委政府、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8

6

评为省级优质工程

+8

7

评为国家级文明工地或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

+6

8

获得市(州)住建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省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5

9

评为市(州)级优质工程

+4

10

获得县(市、区)住建部门、市(州)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3

11

评为省建筑施工标准化工地

+2

资质

1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10

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10

3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

-10

4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0

5

受到住建部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

-15

6

受到住建部门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

-20

业务

承揽

1

总监承接监理业务数量超过规定标准

-3

2

工程中标或备案后,未履行相关手续即随意变更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

-3

3

监理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

-5

4

未按规定签订监理合同进行项目监理工作

-5

5

监理人员超越执业资格从事监理工作

-5

6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0

7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10

8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15

9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20

质量

安全

1

县(市、区)住建部门检查通报或纳入黑榜

-2

2

未对现场扬尘防控措施或专项方案进行审查

-2

3

发现扬尘防治措施执行不到位情况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

4

使用三新产品未按规定组织论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即施工,现场监理机构未予以制止和纠正

-2

5

未查验进场施工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

-2

6

未按规定对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使用进行监理;对现场搅拌砂浆或混凝土,未有效制止又未向部门报告

-2

7

对未办理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违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2

8

县(市、区)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3

9

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消防法》,虽既成事实,但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5

10

市(州)住建部门检查通报或纳入黑榜

-5

11

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质量问题重复出现两次及以上,监理人员未予以制止、纠正或按规定报告

-5

12

项目总监未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或缺席主要分部、竣工验收

-5

13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按规定到岗,未履行工作职责

-5

14

未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未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5

15

未严格落实分包报审,核查项目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生产体系

-5

16

未督促检查总包(专业承包)单位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和分包单位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

-5

17

未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5

18

市(州)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5

19

住建厅检查通报或纳入黑榜

-10

20

住建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10

21

住建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15

22

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消防法》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20


监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

行为类别

编号

行为描述

分值

优良行为

1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

+20

2

获得省委省政府、住建部表彰

+10

3

承监项目获得省级优质工程表彰

+10

4

承监项目获得市(州)级优质工程表彰

+8

5

获得住建厅、市(州)党委政府、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5

6

获得市(州)住建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省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3

7

获得县(市、区)住建部门、市(州)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2

不良行为

1

县(市、区)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3

2

不按规定到岗履职,未对项目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5

3

不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5

4

市(州)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5

5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10

6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10

7

在工程监理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10

8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10

9

住建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10

10

住建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15

备注: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在监理从业的在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重要岗位负责人的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行为类别

编号

行为描述

分值

1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

+20

2

获得住建部、省委省政府表彰

+15

3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

+15

4

获得住建厅、市(州)党委政府、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8

5

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荣誉

+8

6

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

+8

7

主编国家标准、工法(与预拌混凝土相关)

+8

8

获得市(州)住建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省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5

9

取得有效的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绿色建材三星级评级标识

+5

10

主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工法(与预拌混凝土相关)

+4

11

获得县(市、区)住建部门、市(州)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3

12

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证书

+3

13

取得有效的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绿色建材二星级评级标识

+3

14

取得有效的GB/T 2333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

15

参编国家标准、工法(与预拌混凝土相关)

+2

16

参编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工法(与预拌混凝土相关)

+2

17

取得有效的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绿色建材一星级评级标识

+1

18

使用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5台,每增加5台加1分,年累计不超过5分

+1


资质

1

企业资质要求技术人员或安全要求执证上岗人员变更未按要求备案

-3

2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技术、安全)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5

3

未取得资质证书、使用无效资质承揽工程

-10

4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

-10

5

将生产站点或生产线租赁或出借给其他无资质企业违法生产经营

-10

6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10

7

受到住建部门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

-20

承揽业务

1

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失当

-3

2

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恶性竞争,造成恶劣影响

-3

3

一体化平台登记信息时提供不实信息或弄虚作假

-5

4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0

5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10

6

拒不配合住建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弄虚作假

-10

7

企业长期拒报统计数据的,或报送虚假统计数据

-10

8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0

质量安全

1

县(市、区)住建部门检查通报或纳入黑榜

-2

2

市(州)住建部门检查通报或纳入黑榜

-5

3

住建厅检查通报或纳入黑榜

-10

4

违反《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且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20

5

对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20

6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事故,或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

-20

劳动保障

1

一年内年累计不超过发生工资问题处置不力,被各级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2次及以上

-5

2

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工资支付

-5

3

拖欠员工工资不配合部门协调或经部门协调后仍不按期支付

-10

4

组织非法讨薪或借讨薪为由解决其他经济纠纷或民事纠纷,引发极端、群体性事件

-20

5

拖欠员工工资处置不当、解决不力,引发极端、群体上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

6

恶意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0

绿色生产

1

绿色生产未满足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星级评价一星级及以上标准

-5

2

污水、废水、废浆排放到厂区外,或固体废弃物随意抛洒,并造成环境污染

-5

信息化管理

1

未安装车辆GPS监控系统,或车辆GPS监控系统不能工作使用

-2

2

未安装扬尘在线监控系统,或扬尘在线监控系统不能工作使用

-2

3

生产线未实现远程控制

-2

4

未安装企业ERP管理系统,或企业ERP系统不能工作使用

-3

其他行为

1

县(市、区)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3

2

市(州)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5

3

住建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10

4

住建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15


预拌混凝土生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

行为类别

编号

行为描述

分值

不良行为

1

违反《预拌混凝土标准化生产管理规程》,被住建部门检查通报

-5

2

企业主要负责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

3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人员在市场经营行为中不诚信经营,以不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并扰乱市场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10

4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质量或环保的较大及以上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10

5

企业技术负责人长期不到岗或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0

6

企业技术负责人或试验室负责人在企业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出现质量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10

7

应当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10


八、检测(工程检测试验)机构信用评价指标

行为类别

编号

行为描述

分值

1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

+20

2

获得住建部、省委省政府表彰

+15

3

获得住建厅、市(州)党委政府、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8

4

获得市(州)住建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省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5

5

获得县(市、区)住建部门、市(州)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3

资质及业务承揽

1

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10

2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10

3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10

4

招投标过程中有围标或串标行为

-10

5

注册人员、检测人员存在挂靠行为

-10

6

受到住建部门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

-20

质量安全

1

使用不能满足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10

2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20

3

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20

其他行为

1

县(市、区)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3

2

市(州)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5

3

住建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10

4

住建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

-15


检测(工程检测试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

行为类别

编号

行为描述

分值

优良行为

1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

+20

2

获得省委省政府、住建部表彰

+10

3

获得住建厅、市(州)党委政府、国家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5

4

获得市(州)住建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省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3

5

获得县(市、区)住建部门、市(州)级建设行业协会表彰

+2

不良行为

1

县(市、区)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3

2

市(州)住建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5

3

住建厅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10

4

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10

5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15

6

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20

7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