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汉襄宜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函〔2021〕3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汉襄宜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0月19日
湖北·汉襄宜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加快建设科技强省,以武汉、襄阳、宜昌区域为重点,以创新和落实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为抓手,构建完善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服务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破解制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瓶颈问题,探索形成具有湖北特色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机制、新模式,推动科教资源优势向创新优势、发展胜势转变,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科技创新硬核支撑。
(二)建设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释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活力。
——坚持重点突破。围绕产业链创新发展需求,突出重点产业、行业、区域,大力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突破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瓶颈制约。
——坚持协同推进。以武汉、襄阳、宜昌为重点,建立部省会商、省市协同推进机制,构建科技成果供需主体、转化服务机构、金融创投机构联动平台,形成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强大合力。
——坚持示范带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生态链,探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新机制、新模式,培育新兴服务业态,在全省示范推广。
(三)建设目标。
到2025年,建成全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创新落实样板区和重要的枢纽型技术要素市场,创新人才加快集聚,创新活力迸发,成果创造与转化绩效凸显,基本形成企业主体、人才支撑、金融支持、制度保障深度融合的成果转化工作体系。主要指标位居全国前列,全省技术合同交易额突破3000亿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达到300家,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达到300家,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双创载体达到1000家,在鄂高校院所实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全覆盖,培养技术经纪人2000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年增长10%以上。其中:
武汉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3.5%,每万人口高价值专利拥有量达到28件;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超过100家,技术合同交易额突破14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3%以上。
襄阳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2.6%,每万人口高价值专利拥有量达到8件;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超过50家,技术合同交易额突破3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达到24%。
宜昌市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3.2%,每万人口高价值专利拥有量达到8件;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超过50家,技术合同交易额突破3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达到22%。
二、特色定位
(一)政策创新先行试验区。
推动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与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湖国家高新区、襄阳国家高新区、宜昌国家高新区等有机融合,实现创新政策优势叠加。发挥示范区政策先行先试优势,建立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改革和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创新产学研深度融合激励机制,优化科技成果和科技人员分类评价机制,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制度,为全省乃至全国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积累经验。
(二)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
充分发挥我省科教资源优势,大力推进武汉创建“两个中心”,着力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围绕“光芯屏端网”、大健康和生物医药、智能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着力推进高校院所和院士专家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加快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提升现代产业体系。
(三)“五链”融合示范区。
以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为载体,打造集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创业孵化、成果转化、科技咨询为一体的科技创新服务链,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人才链“五链”融合,构建“政产学研金介用”联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生态,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研究到规模化生产的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服务体系。
三、示范任务
(一)着力推进政策创新与先行先试。
1.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支持湖北工业大学深入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适时将改革推广到示范区内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未形成知识产权的,可以由成果完成人使用、转让该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果完成人自单位赋权之日起1年内未实质性启动转化工作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成果转化。高校院所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职务科技成果价格的,可以免予资产评估及备案。2022年底前,实现示范区内省属高校院所改革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2.完善科技成果评价评估机制。坚持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健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科技成果的分类评价体系。改革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方式,由以任务指标为依据、经费使用为重点,向以效果评价为导向、价值目标为依据转变,树立科技成果评价效果导向。根据成果阶段性特点,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加强对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率先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3.开展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21〕32号),改革完善我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出高质量成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4.推进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改革。省内财政性科技项目聚焦产业技术需求,明确技术创新类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责任,采取“揭榜挂帅”、定向委托、“赛马制”等方式,解决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对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科研项目,支持开展延伸开发;未达到成果转化要求的项目不予结题,且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深入推进产学研融合,加大对横向项目的支持力度。2021年底前制订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5.建立尽职免责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监管体系。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对科研经费使用、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客观审慎地提出审计建议和作出审计处理。对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妥善处理创新中因风险决策、风险投资、探索失误造成一定损失的案件,对重大科研活动中的职务违规依法慎用强制措施,保护科技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二)提升高质量成果供给能力。
6.夯实原创性科技成果供给基础。加快建设光谷实验室等湖北实验室,积极争创国家实验室或国家实验室在鄂基地;支持襄阳市聚焦新材料领域组建隆中实验室,支持宜昌市聚焦绿色化工领域组建三峡实验室。统筹推进精密重力测量、脉冲强磁场优化提升、作物表型组学研究、深部岩土工程扰动模拟、高端生物医学成像、武汉光源、磁约束氘氘聚变中子源、农业微生物、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建先进存储器国家产业创业中心和数字制造、智能设计与数控等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顶级研发机构和领军企业在鄂设立分支机构或研发中心。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和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作用,围绕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先进制造、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等前沿领域,部署实施一批战略性、储备性技术研发项目,实现原创性科技成果重大突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
7.强化面向产业的科技成果产出能力。围绕构建“51020”现代产业体系,支持武汉市聚焦“光芯屏端网”、智能制造、生命健康领域,襄阳市聚焦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领域,宜昌市聚焦生物医药、绿色化工领域,聚焦产业链“稳链补链强链”技术需求,加强关键基础材料、零部件、工艺等研发,解决“卡脖子”核心技术难题,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推动“临门一脚”关键技术成果产业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
8.提升科技成果成熟度。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设立概念验证中心,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服务。围绕示范区重点产业集群,加快建设一批产学研相结合的中试研究基地。支持龙头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设中试研究基地。对纳入省级备案管理的中试研究基地开展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优秀的予以奖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
(三)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9.提升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运营能力。推动在鄂高校院所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赋予其管理和转化科技成果的权利,授权其代表单位和科研人员与需求方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谈判,明确其参与转化收益分配方式及比例。支持高校院所设置成果转化专职岗位,将科技成果转化效益作为该岗位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因素。支持高校院所建设大学科技园,推动“校区、园区、社区”融合发展,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加强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高校院所给予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到2022年底,实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重点高校院所全覆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
10.落实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强化高校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督促健全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明确登记备案、转化实施、处置分配、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校院所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使用、处置不再进行事前审批或备案。高校院所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职务科技成果价格的,可以免予资产评估及备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11.落实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并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获得70%-99%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事业单位正职领导,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高校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在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后,全部留归本单位并用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12.支持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开展横向项目研究,单项投入使用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在业绩考核、职称评聘中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并按规定取得相应收入。建立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专职人员的职称晋升渠道,对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直接转化收益达到相应规定要求的专职人员,可以不受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任职资格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四)提升科技成果承接转化能力。
13.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设立专项支持示范区企业牵头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转化院士科技成果、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成果和原创性重大成果,催生一批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战略新产品,打造一批标杆性、示范性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4.支持企业承接科技成果。对购买科技成果并在鄂转化的企业,省市财政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扶持工程,建立湖北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库,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对入库项目予以补贴。鼓励各市县对入库项目予以配套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
15.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十百千万”行动,综合运用项目支持、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研发奖补等方式,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支持武汉、襄阳、宜昌市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补,对高新技术企业按其研发投入增加额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入库后备企业按上年度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培育支持。到2022年,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实现研发机构全覆盖;到2025年,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0000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
16.加强“双创”载体建设。支持龙头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建设平台型、网络型创新联合体。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示范基地等载体建设,推动“双创”平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省级“双创”载体认定和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按绩效给予奖补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武汉、宜昌、襄阳市人民政府)
17.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核心承载区。加快建设以东湖科学城为核心的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支持大走廊城市承接转化东湖科学城外溢科技成果。支持武汉、襄阳、宜昌依托高新区和科创园区,按空间相对集中的要求,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核心承载区。结合武汉、襄阳、宜昌创新优势和产业特色,支持科技成果定向定点落地转化,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
18.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