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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联合制定的《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省物价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教育厅 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浙江调查总队

2004年起,我省建立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以下简称价格补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价格补贴发放范围

价格补贴发放范围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的受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二、调整优化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机制:

(一)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

(二)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当月以上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价格补贴机制,停止发放价格补贴。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机制以省为单位统一进行。

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和SCPI的编制由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省物价局负责,实行按月编制,月度指数变动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并抄告相关执行单位。

三、明确价格补贴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的补贴标准,按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的一定倍数乘以当地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倍数在15—2之间,具体倍数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计算公式为: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各地倍数×当地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补贴标准,按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乘以当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当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时,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的,月度补贴金额按照实际涨幅计算;涨幅低于3%的,按照3%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符合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的,月度价格补贴发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18元。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50%发放,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四、提高价格补贴发放的时效性

价格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各地应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下发价格补贴发放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补贴对象发放价格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五、落实资金来源和保障

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困难地区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发放价格补贴所需的资金,由省级财政继续给予适当补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对全日制高校实施临时伙食补贴

参照价格补贴机制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实施临时伙食补贴,按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人数和学校所在地城镇低保对象价格补贴的50%计算临时伙食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具体由省教育厅负责实施。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价格补贴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价格补贴机制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价格补贴机制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17- 01- 22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现就《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修订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 背景依据和修订的必要性
  2004年我省率全国之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以下简称“价格补贴”)机制,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和调整,2011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的要求,我省再一次对价格补贴机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并运行至今。价格补贴机制的运行有效减轻了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
  根据2016年8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016年8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考虑到我省现行机制已实施多年,而且对比国家最新文件要求,现行价格补贴机制在保障对象、启动条件、补贴发放的时效性等内容的规定上已不能完全满足国家最新文件要求,为更好保障我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完善民生保障政策,有关部门一致认为有必要根据国家最新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我省价格补贴机制,提请省政府重新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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