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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政办发〔2016〕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湿地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蓄洪防旱、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美化环境、传承文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2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湿地管理,严守湿地保护红线,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尊重自然、生态和谐的湿地保护管理机制,实现湿地生态系统的统一、科学、有效管理。到2017年,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划定湿地保护红线,确定县级以上湿地保护名录,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重要湿地、一般湿地面积不减少;到2020年,全市建成湿地公园5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2个;水生态环境持续好转,湿地多种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湿地、尊重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力争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湿地保护管理的示范市。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湿地保护名录确定和公布。列入保护名录的湿地是实施抢救性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的重点领域。依据全市湿地资源调查成果,结合各地湿地资源状况,进一步推进县区级湿地保护名录的确定、公布工作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申报工作。其中,对已批准的各种湿地类型的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小区)、湿地公园(包括城市湿地公园);面积8公顷以上的湿地;面积8公顷以下但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包括具有典型湿地类型、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位于鸟类重要迁徙路线、有特殊历史或文化意义、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如水源保护区、温泉)等的湿地,应列入县区级湿地保护名录。

  (二)科学落实湿地保护红线。根据国家林业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提出的有关湿地红线要求,根据我市湿地资源现状、生态安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将现有湿地面积的90%作为全市湿地保护红线,全市湿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65万亩,并制订相应的湿地红线管理办法与保障措施。

  (三)严格湿地征占用管理和日常监管。加强对湿地开发利用的依法管理,特别是对涉及征占用湿地的项目,各级林业部门要会同发改、国土、建设、规划、水利、农业、环保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审批,确保全市湿地面积保持稳定。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管,依法制止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湿地行为,对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并责令恢复湿地的生态结构与功能。

  (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系统工程。结合“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等行动,统筹实施一批湿地保护与修复项目,加快重要湿地环境修复。重点开展富营养化水域生物治理,修复湿地生态功能,逐步恢复自有生物群落系统。对已退化和面临退化的湿地,通过补充湿地生态用水、污染控制、植树种草、修堤防护等措施,加快推进湿地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修复,有效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活力及完整性。

(五)提升湿地科研监测水平。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要抓紧抓好湿地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在湿地公园、保护小区等体现湿地特色、人为干扰小的地点建设湿地定位观测站,并逐步建立起湿地生物预警、预测和评价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及时开展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