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6〕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湿地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蓄洪防旱、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美化环境、传承文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
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2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湿地管理,严守湿地保护红线,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尊重自然、生态和谐的湿地保护管理机制,实现湿地生态系统的统一、科学、有效管理。到2017年,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划定湿地保护红线,确定县级以上湿地保护名录,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60%,重要湿地、一般湿地面积不减少;到2020年,全市建成湿地公园5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2个;水生态环境持续好转,湿地多种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湿地、尊重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力争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湿地保护管理的示范市。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湿地保护名录确定和公布。列入保护名录的湿地是实施抢救性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的重点领域。依据全市湿地资源调查成果,结合各地湿地资源状况,进一步推进县区级湿地保护名录的确定、公布工作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申报工作。其中,对已批准的各种湿地类型的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小区)、湿地公园(包括城市湿地公园);面积8公顷以上的湿地;面积8公顷以下但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包括具有典型湿地类型、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位于鸟类重要迁徙路线、有特殊历史或文化意义、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如水源保护区、温泉)等的湿地,应列入县区级湿地保护名录。
(二)科学落实湿地保护红线。根据国家林业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提出的有关湿地红线要求,根据我市湿地资源现状、生态安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将现有湿地面积的90%作为全市湿地保护红线,全市湿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65万亩,并制订相应的湿地红线管理办法与保障措施。
(三)严格湿地征占用管理和日常监管。加强对湿地开发利用的依法管理,特别是对涉及征占用湿地的项目,各级林业部门要会同发改、国土、建设、规划、水利、农业、环保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严格审核、审批,确保全市湿地面积保持稳定。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