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杭建市〔2021〕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项目管理,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保障国有投资项目建设高效廉洁,根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6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杭政函〔2019〕2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9〕63号)等文件的规定,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园文局、市林水局、市交通局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的意见》,请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审计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7月8日
关于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项目管理,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保障国有投资项目建设高效廉洁,根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6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杭政函〔2019〕2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9〕63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内控管理。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定义详见《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文。
本意见所称的建设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类人民团体组建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政府授权组建的各类投融资主体(含做地主体)组建的项目法人、行政事业单位、各级国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
本意见所称的内控管理,是指建设单位为依法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项目建设风险,根据实际建立并执行的责任明确、风险可控、运作顺畅的内部制约和管理机制。
二、内控管理原则
(一)坚持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强化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严格遵守“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
(二)坚持制度管人、重在预防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教育、制度、监督、处罚”四位一体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各项制度,切实做到分权制约、责任到人;要重点围绕项目建设关键环节,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部门,细化岗位职责,实现权力制衡,确保公开透明,防范利益冲突。
(三)坚持规范与效率并重原则。建设单位应在遵循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提下,创新举措、提升效能,保证项目积极有效地推进。
(四)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建设单位应在强化内控管理的基础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优质、干部优秀。建委、园文局、林水局、交通局按照行业管理职能,做好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工作。
三、内控管理制度
(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集体审议、共同决策项目投资、发承包、工程变更、资金拨付、合同管理等重大事项,督促落实程序公开、利益回避等规定。
(二)项目发包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项目的发包进行监管。
1.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做到应招尽招、进场交易,建设单位重点做好三个环节的监管工作:(1)招标事先把关。重点把好招标代理比选,标段划分、评标办法选择、专用条款内容和工程量清单质量,防止肢解工程规避招标、量身定制排斥潜在投标人;(2)招标事中监督。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组织招标。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内部经办人员的管理,对招标样品、材料设备品牌、技术参数、投标文件保管等加强管理,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防止出现有碍公平竞争的情形。(3)招标事后跟踪。加强对标后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防止在合同中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应及时督促启动相关程序。
2.对于招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制定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和内部监管程序,重点明确三方面内容:(1)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建设期限、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承包单位的资格条件等。(2)发包方式和计价办法,明确比选发包或直接发包的适用范围。(3)发包工作流程,承办部门及人员职责,须提交集体讨论决策的环节和内容,信息公示渠道、投诉处理途径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确定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严格按照依法应招标项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3.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下述行为视为规避招标:(1)肢解工程,人为将工程拆分为多个子工程,造成各子工程低于招标限额;(2)人为将工程预算造价调低至招标限额以下,项目实施过程中再通过工程变更的方式提高造价;(3)包含在项目概算批复内容内,未纳入主体工程招标的围墙、传达室、绿化等其他附加工程不招标;(4)其他规避招标的情形。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可以拒绝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申请人参与竞标。
(三)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有关工程变更内部监管制度。
1.严格落实投资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