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菏政办发〔202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建立网约车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并在市主城区(包括牡丹区、鲁西新区)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工作。
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经营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经营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八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经营服务所在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车辆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购置发票价格12万元以上,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六)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不超过2年;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所有人为公司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拥有不低于车辆规模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其委托车辆所有人向经营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所有人为公司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申请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等,具有不低于申请车辆规模的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并提供相应证明;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授权经办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经营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经营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经营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