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装饰、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化、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实施意见
苏住建设〔2016〕4号
各市、区住建局,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化、轻型钢结构等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及省住建厅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审查范围
1.装饰装修部分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或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部分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2.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化和轻型钢结构工程。
二、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损害公共利益;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三、审查程序
1.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与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并填写施工图审查报审表,向审查机构报送符合审查条件规定涉及的批件、资料、图纸及证明材料等资料,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审查。
2.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项目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审查不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单位、设计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逐一列出。
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应责成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调整,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复审。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四、申报条件
建设单位(业主)在申报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审查的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
2.审查的项目已按规定签订了设计合同,并进行了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图已全部完成。
五、相关要求
1.申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图审查时,装饰设计单位应对建筑物的原设计用途、使用环境和工程结构是否改变作出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