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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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的管理,现将《宁波市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18日
宁波市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自然资发〔2020〕95号)(附件1)中明确的国家秘密目录范围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三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大数据中心为市级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分发单位。各区县(市)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分发单位由各分局(局)确定。
第四条 凡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申请使用以下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审批:
(一)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及以上区(园区)、县(市)范围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
(二)受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管理和提供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
(三)其他应当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批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
第六条 申请使用以下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由各分局(局)负责审批:
(一)各分局(局)组织实施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
(二)受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委托负责管理和提供的辖区范围内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
(三)其他应当由各分局(局)审批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
第七条 申请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保管条件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四)具有保密管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
第八条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申请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按以下流程审批及提供:
(一)申请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应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按照使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事项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条件、申请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人凭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向相应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分发单位(以下统称“成果保管分发单位”)领取。成果保管分发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及时向申请人提供。
第九条 申请人需要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使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表(附件2);
(二)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培训证书(本省单位无需提供证书原件,仅需提供培训证书姓名及证书编号;首次申请无培训证书的,需在附件中上传单位保密制度文件);
(三)证明使用目的、成果范围等的有关材料(项目合同书、项目设计书、项目批准文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项目委托第三方规划、设计、开发等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五)与第三方签订的《保密责任书》;
(六)第三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七)第三方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培训证书(本省单位无需提供证书原件,仅需提供培训证书姓名及证书编号)。
申请人在使用涉密数据成果过程中新增第三方的,需向原审批单位报备并补齐第三方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无需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