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减免税审核、审批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三)审核、审批人员对减免税事项实行终身负责制。”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新修订的《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16日
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类减免税,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税、免税;不得无故拖延、积压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
第五条减免税审核、审批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三)审核、审批人员对减免税事项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 减免税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越权审核、审批减免税:
(一)企业申请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不足10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设区市税务局审批;扩权县(市)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比照设区市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但需报设区市税务局备案。
(二)定州市、辛集市税务局的审批权限参照设区市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