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4〕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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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温州市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许可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行政许可职责,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机关,是指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被许可人,是指依法获准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局、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在本级政府公布保留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实施许可行为。
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得继续实施行政许可。
第七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实施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行政许可的运作程序、工作规则。
第八条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许可,提供优质、高效、文明服务: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法定内容、条件、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二)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但通过补办、整改可以受理的,应当将需补办的材料及要求、条件和标准等,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许可事项决策体系,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和听证制度;
(四)同一行政许可机关有3个以上行政许可项目且由多个内设职能机构办理的,或者同一许可事项涉及内部多个职能机构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实行“一个窗口”统一办理;
(五)凡涉及多个行政许可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受理行政许可机关统一受理,并按并联审批的要求作出许可决定;
(六)进驻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集中办理的制度和规定,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明确时限,加强授权,优化服务。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十条行政许可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分为批准人、审核人和承办人。
批准人,是指行政许可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作出批准决定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或者行政许可机关有关处(科)室负责人。
审核人,是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行政许可机关有关处(科)室负责人。
承办人,是指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