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衢政发〔2017〕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7日
衢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6〕25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决策部署,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促进盐业行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食盐经营者主体责任,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加强法规建设,严格市场监管,推进智慧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做优做强盐业企业,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全面提升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我市无食盐生产企业,不再向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申报核准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2.完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全市现有5家食盐批发企业为上限,不再向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申报核准新的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只减不增,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和支持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盐业公司)
3.完善食盐批发区域管理制度。允许食盐生产企业进入我市流通和销售领域,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鼓励食盐生产企业委托我市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允许省内食盐批发企业和外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在本市区域内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服务。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要求,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零售网点和食盐终端用户,改革过渡期内可以通过自建分公司或者自建销售网点开展食盐销售业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盐业公司)
(二)加快健全食盐安全保障体系。
4.加强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市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全市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上报省盐业主管机构,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
5.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全市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拟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法制办、市盐业公司)
6.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食盐经营者应当保证销售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严格的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组建市盐业协会,发挥好协会自我管理、协调沟通、行业自律的作用。
7.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加快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市、县两级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量不低于全市正常情况下1个月食盐平均消费量,依托我市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和管理费用等支持。加大对储备盐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市盐业公司提出、盐业主管机构核定。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盐业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8.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国有盐业企业要在保障供应和稳定市场中更好发挥作用。我市作为加快发展地区,食盐供应由市盐业公司负责兜底,财政给予适当支持,但不得限制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在我市销售食盐。(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盐业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9.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我市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各类人群的碘营养维持在适宜水平,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消费需求。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对非碘盐实行指定销售,非碘盐销售单位由盐业主管机构指定,不得在食盐市场违法销售非碘盐。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依照我省确定的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对边远地区和加快发展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和相关政策,指导群众科学补碘。(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盐业公司)
10.加强食盐市场安全监管。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食品加工用盐企业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食盐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完善落实长效监管,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禁止标识不符合规定盐产品进入食盐零售市场。加快实施《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我市销售工业盐、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产品外包装上有明确标识。市市场监管局要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盐业主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市盐业公司)
11.建立食盐销售全程可追溯体系。以技术手段推进食盐智慧监管,在我市经营的食盐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全面推行电子化追溯体系,通过电子追溯体系建立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并实现与监管部门数据对接,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学校、机关、企业等人员集中的单位食堂用盐要建立进货记录,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和食盐合格证明,确保重点用盐单位用盐安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快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
12.改革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等行政管理职能。市经信委是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和县(市、区)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承担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各地要根据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有关管理机构,配强管理人员特别是执法监管人员,切实增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尽快制定盐业体制改革涉及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调整办法并落实到位,切实加强财政经费等必要保障。在改革过渡期内、新的监管体制没有建成之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省级部门职责分工,我市市级各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明确如下:
市经信委:贯彻执行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修订盐业行政管理地方性政策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编制全市盐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负责全市盐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工作;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加强全市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和批发区域管理;负责全市食盐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