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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关于颁发《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1998年3月19日电力工业部电综〔1998〕211号公布 自1998年3月19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2016】规定,拟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加强公用电网电能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电能质量,依据《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部制定了《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现颁发实施。

电网供电电能质量是电力工业产品的重要指标,涉及发、供、用各方面投资者、经营者的权益,优良的电能质量对保证电网和广大用户的电气设备和各种用电器具的安全经济运行、保障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以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电能质量有些指标受某些用电负荷干扰影响较大。全面保障电能质量是电力企业和用户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各级电网经营企业都要重视不断提高电能质量,结合本网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国家电力公司。

附件: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



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网电能质量管理,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电能质量,维护电气安全使用环境,保护发、供、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能质量是指公用电网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交流电能质量,其衡量的指标有:

1.供电频率允许偏差;

2.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3.供电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

4.供电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5.电网谐波允许指标。

第三条 电网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1.《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15945-1995);2.《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12325-90);

3.《电能质量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GB12326-90);

4.《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1995);

5.《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

第四条 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应按电网覆盖的供电营业区实行分级管理。电网经营企业应依法负责本电网内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管理。

第五条 因电网或用户用电原因引起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时,按“谁干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并贯穿于电网及用电设施设计、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设计单位、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电网以及由公用电网供电的用户。



第二章 技术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跨省、省和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以及地(市)级供电企业,应指定一个职能部门(或专职),统一负责电能质量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置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及电能质量运行监督部门(专职),分工负责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第八条 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国家电力公司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能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国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能质量法规、标准;

3.负责提出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国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专(兼)职人员资质培训、考核、颁证工作;负责对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资质审查和认证工作;

5.指导、督促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6.组织制定并实施提高改善电能质量的计划和重大(新)技术措施;

7.组织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交流、推广的工作,定期发布电能质量运行指标;

8.负责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干扰源防治工作,并组织重大电能质量事故的调查。

第九条 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监督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电网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统计及考核的归口管理;

2.负责制订提出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电网内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偏差的调整和控制;

4.参与重大电能质量事故或异常情况的调查等其它运行监督工作。

第十条 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的职责是:

1.负责全国电网电能质量指标计量标准的建立及量值传递工作;

2.负责电能质量指标测量仪器、仪表、装置产品质量的检验、测试;

3.承担电能质量纠纷的技术检验测试,并向委托者出具技术检测报告;

4.提供电能质量问题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5.电能质量问题防治技术措施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6.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电能质量的其他技术检测工作。



第三章 指标检测及运行监督



第十一条 电能质量指标检测有连续检测,不定时检测和专项检测三种方式:

1.连续检测主要适用于供电电压偏差和频率偏差指标的运行检测;

2.不定时检测主要适用于需要掌握供电电能质量而连续检测不具备条件所采用的检测方式;

3.专项检测主要适用于干扰源设备接入电网(或容量变化)前后的检测方式,用以确定电网电能质量指标的背景状况和干扰发生的实际量,或验证技术措施效果。

第十二条 电能质量指标检测点的设置,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应覆盖主网及全部供电电压等级,并在电网内(地域和线路首末)呈均匀分布;

2.满足电能质量指标调整与控制的要求;

3.满足特殊用户和订有电能质量指标条款合同用户的要求。

各类检测方式检测点的具体设置,根据电能质量不同指标的特点可以不同,并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导则结合本电网实际而确定。

第十三条 各项供电电能质量指标实际运行偏差(百分数)测量及计算按第三条所列相应国家标准进行。各项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合格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1.对某一连续运行检测点X,统计(测试)期(年、季、月)内,供电频率及供电电压合格率Kx为





式中ti――测试期内第i次不合格的时间,h;

T0――测试期全部时间,h。

通常电压合格率采用统计记录型仪表测量。

2.对某不定期检测点或专项检测点X,测试期电压专项指标运行合格率Kx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