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租赁房屋征收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7〕27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发票管理办法》、
营业税和房产税等有关规定,现将
租赁房屋两种征收管理方式通知如下,各地可根据本地房屋
租赁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一、承租人代扣代缴承租房屋税费款
房屋承租人代扣代缴承租房屋应纳税费款,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租金收入。地税机关要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对承租人承租房屋所涉及税费款按出租房产进行纳税事项确认,双定核定系统可根据《定额信息采集表》中房屋租金的数值,自动计算承租房屋所涉及的税费款。
二、代开发票征收
租赁房屋税费款
承租房屋经营纳税人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
租赁房屋发票。承租房屋应纳税费款,由代开发票窗口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房屋
租赁发票的开具期间(或者完税期间),以纳税人房屋
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