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7〕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72号,以下简称《
办法》)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
《办法》
(一)充分认识
《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对行政调解的含义、原则、范围、管辖、程序等作了全方位的明确和规范,是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
《办法》为契机,切实增强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调解优先意识,积极推进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努力开创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广泛深入学习宣传
《办法》。各级行政机关尤其是广大行政调解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认真把握《办法》的精神和各项规定,做到准确理解、自觉依据、正确执行。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切实组织好
《办法》的学习培训工作,为贯彻实施
《办法》夯实基础。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广泛宣传
《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行政调解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为
《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全面落实
《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自愿等基本原则,全面落实
《办法》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要加强行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为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规范完善行政调解程序,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质量。要积极推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努力构建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二、切实加强行政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四)建立健全各级行政调解领导小组。杭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办法》精神,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领导机制,负责本地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部署、推动落实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五)着力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专业素质强、沟通能力好、工作经验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标准,落实人员负责行政调解日常工作,并明确其他相关人员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职责。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行政调解员。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收具有专业技能和知识的人员担任兼职调解人员,辅助配合行政机关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事理说明等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牵头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案例研讨、经验交流、政策学习等方式,积极开展调解政策、职业道德和调解技巧等培训,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及时建立专业行政调解员名录。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推选行政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建立专业行政调解员名录,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备。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专业行政调解员名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并充实行政调解专家库,邀请知名学者、退休法官、律师等担任行政调解专家,注重发挥行政调解专家作用,强化行政调解队伍力量。
三、全面有效落实行政调解职责
(七)全面梳理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梳理、及时更新并公示行政调解权力义务清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职权,组织行政调解;要按照自愿平等、合法正当、优先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针对涉及行政裁量权、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争议和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积极广泛开展行政调解。
(八)努力推动重点领域行政调解全覆盖。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治安管理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在教育、医疗、交通、劳动争议、房地征收、物业管理、婚姻家庭、环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