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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价资〔2014〕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 发改价格〔2014〕4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我省采暖用气不具备普遍性,不单独制定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统一纳入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计价周期,原则上以年为周期执行。

  三、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建议按当地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4月2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4〕4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号【2016】规定,保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决策部署,现就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必要性

  天然气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我国天然气人均资源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0%。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天然气消费持续快速增长,国内天然气产量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但长期以来,我国对居民用气实行低价政策,一方面,由于居民气价明显低于工商业等其他用户价格,交叉补贴现象严重,导致用气量越大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另一方面,造成部分居民用户过度消费天然气,特别是加大了冬季用气高峰时调峰保供的压力。

  近年来,部分城市率先实施了阶梯气价政策,在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节约用气、缓解供气压力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政策效果。为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要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二是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同时,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三是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国家制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政策的总体框架和指导性意见,各地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环境、经济发展和居民用气特点,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1、分档气量的确定。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

  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