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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温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温政令 〔2003〕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温州市门牌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温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门牌的管理,实现门牌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门牌包括:建筑物门牌号、楼(幢)牌、室(户)牌、楼层牌、单元牌等。

  第四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门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门牌的编制、安装、发放《门牌证》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地名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的门牌为标准地名,安装门牌并发给《门牌证》。

  第六条  门牌需变更、撤销时,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门牌编制本着统一性、适用性、科学性的原则,实行一体化的科学编码,做到科学规范、有序可循,不得漏号、同号、跳号。

  第八条  门牌按以下方法编制:

  (一)道路两侧门牌编制一般采用自东向西,自南向北,左单右双连续编号。

  (二)由市区向郊外延伸的道路,可以自市区内向郊外编排。由道路两侧延伸的巷(弄)或住宅区(小区、楼)以道路为门牌(楼)号编制起点。

  (三)长度较短、两侧建筑物较少或道路一侧为河流、绿地、公园等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门牌号码的编制可采用自然数连续编号。

  (四)道路两侧门牌号的编制应基本相对应,待建空地则应给予预留号。较短的巷(弄),可视情况而定。

  (五)如门牌使用单位或相关建筑物占据一侧距离较大,可采取集合式门牌号,如编制为:“××街××号―××号”、“××路××弄××―××号”。同一单位或住户拥有多个门牌号的,应择其一对外统一使用。

  (六)道路两侧一般不使用连接号“―”设立分号,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