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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衢州市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衢州市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

衢医保联发〔20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医保发〔2021〕5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衢医保发〔2024〕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全面落实2019年省、市政府民生实事,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保障水平,根据《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 浙医保联发〔2019〕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衢州市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建立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慢性病病种数量不少于12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凭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或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到参保所在统筹区指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买慢性病病种相关药品。全面建立和运行医保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服务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符合我市慢性病门诊医保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慢性病门诊有关政策。参保人员病种申请确认工作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生认定并在系统内标记。

同一种疾病的特殊病种门诊和慢性病门诊,由参保人员自行选择,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和慢性病门诊其中一项待遇的慢性病人员,如申请更改待遇类型,自申请之日下一年度起执行。

(二)规定病种

根据省定病种范围,将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尔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12种常见慢性病(以下称“慢性病”)纳入全市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障制度。今后根据我市慢性病特点和工作实际,可适当增补常见慢性病病种,报省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三)保障水平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慢性病门诊治疗扩大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指定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经核准符合慢性病门诊规定的,一个年度内,在普通门诊支付限额基础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增加3000元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加2000元支付限额,用于支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报销比例按60%执行(其中,肺结核门诊报销比例按70%执行)。年度增加的限额部分用完后,慢性病医疗费用可在普通门诊限额内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支付限额等按原有政策执行。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慢性病可在居住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相关政策按参保地执行。省内已实现联网结算的,予以联网结算;省内及省外尚未实现联网结算的,自费结算后回参保地报销。

(四)药品目录

慢性病药品目录按省定标准执行。今后我市自行增补的慢性病病种,由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确定药品目录,报省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五)处方管理

已纳入全市医保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