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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
苏建规〔200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市高新区建设局: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管理,厉行节约,保证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4号令)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以及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苏建科〔2005〕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全面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二、审查内容

审查内容遵照省建设厅《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苏建科〔2005〕226号)要求执行,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具体审查内容及技术标准按照建设部制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中《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执行。

三、审查程序

1.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应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委托合同,向审查机构提供包括项目批件以及工程勘察报告、全套施工图纸、计算书等完整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2.施工图审查分两阶段进行,先期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申报依据审查通过的工程勘察文件设计的其他专业施工图进行审查。

3.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项目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不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应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逐一列出。

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应责成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调整,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