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部分条款失效】
(1988)辽税政四字第4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标题2第二款、标题6、标题1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执行;标题16、关于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如何确定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4〕25号
)第二条规定执行;18、关于对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是否给予减免税照顾问题按国税函[2007]629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市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现对各地提出的一些业务问题,做如下规定,请研究执行。
1、关于无效、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问题按照《条例》规定,各类合同都应在签订当时即行贴花,履行纳税手续。因此,合同既已签订不论是否有效、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
2、关于通过信件、电报或电话等形式联系业务,不签订合同的是否税问题按《条例》规定,只对签订书面合同的征收印花税。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通过信件、电报、电话或口头等形式联系业务,不征印花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执行】
3、关于某些合同贴花、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如何贴花问题对这种情况,应按合同签订时所载额计税贴花,不再补贴印花。但对已贴花的合同,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修改后(须有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可图表等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且合同修改后继续使用)增加的金额的部分,应补贴印花。对1988年10月1日开征印花税以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4、关于已以到期的凭证仍继续使用的是否另贴印花问题已经到期的凭证,经关系人约定或发放部门确定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另贴印花。
5、关于代购代销合同是否贴花问题代购代销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以代购或代销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6、关于供用电(水、气)合同是否贴花问题《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用电(水、气)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执行】
7、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税问题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合同。其中:总包、分包合同是指,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承包方共同施工,发包方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一个承包方总包,他们之间签订施工总包合同。总包合同签订后,由总承包方再与其他几个承包方(即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第是由总包单位直接对发包单位负责,各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而不直接与发包单位发生法律关系。转包合同是指原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另一承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
对某一承包方再与其所属的内部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如果其内部施工单位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可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税。否则,不征税。
8、关于对只有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财产租赁合同应如何计算贴花问题应从开始租赁之日起,根据租金标准计算税额,每期(月份、季度或年度)贴花一次,直到租赁期结束为止。
9、关于非金融机构或组织与单位及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和银行间同业拆借款单位及个人之间之间所签订的合同,非金融机构或组织与单位及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和银行间同业拆借以及企业集团内部的借款凭证都不贴花。
10、关于对限额借款合同应如何贴花问题对限额借额合同,以合同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并只在订立时一次贴足印花,并只在订立时一次贴足印花。以后办理归还再借手续时,只要不再重新订立合同,就不再贴花。
11、关于对短期借款合同能否降低税率问题借款合同,不论是长期还是短期的,性质是相同的,其税率不能因时间长短而随意改变。因此,对短期借款合同亦应按规定的税率贴花。
12、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贴花问题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质,可以继承、转让、抵押、投资入股等。因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按产权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