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物价局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连价服〔2017〕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部门政策措施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发改法规发〔2023〕265号》规定,保留。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引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合理定价,根据《
江苏省价格条例》、《
江苏省价格备案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15号)和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苏价服〔201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市区(不含赣榆区,下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市区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除外)实施销售价格备案管理。
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前,须到市物价局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二、开发企业合理制定销售价格应综合考虑成本、历史成交价格、周边同品质同类型楼盘销售价格和历次申报的销售价格等因素,不得虚高申报价格。首次销售的项目,备案均价不应高于周边地块同品质同类型楼盘备案均价。同一销售项目备案均价不应高于上一批次同品质同类型楼盘备案均价。
三、加强行政指导工作,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过程中可以采取政策辅导、走访约见、规劝提示、行政建议等方式,指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申报价格偏高的或涨幅偏高,且不接受行政指导的开发项目,市物价局可暂不予备案,市住房局不予受理预(销)售许可申请。
四、开发企业应保持商品房价格的相对稳定,备案价格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后在售房源网签率超过70%且有客观原因确需调高的,按照《连云港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操作流程》规定重新备案。
五、建立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会商制度。成立市物价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物价局和市住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会商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