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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市监标准〔2019〕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暂时保留。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0日



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管理,提升我省标准化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化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试点项目是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决策部署,推动标准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引领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加快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切实发挥“标准化+”对我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规制、引领和支撑作用而实施的各类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

由我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承担的国家级相关标准化试点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委颁布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标准化试点项目分为省级标准化战略重大试点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重大项目”)和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

第四条标准化试点项目由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和管理,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原则开展。

在标准化试点项目选择、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各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各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为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主管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的督导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可以采用单独或联合体形式,自愿申请承担标准化试点项目。

采用联合体形式的,联合单位一般不超过三家。

第六条申请标准化试点项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二)能够向所在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争取试点政策、资金或其他支持。

(三)未发生重大产品(含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近三年内承担的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无不诚信行为或验收不合格。

(四)具有较强的行业或社会影响力,发展潜力良好;单位规模和条件与所申报的标准化试点项目相匹配。

(五)承诺并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七条省级重大项目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有关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

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单位应当按照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参加磋商和竞争。

第八条省级重大项目竞争性磋商的中标单位应当及时与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浙江省标准化战略重大试点项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填写并递交《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见附件1)。

第九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省级项目的申报工作。

申报省级项目应当填写《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征得设区的市、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经设区的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与初审后,由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属单位申报材料由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与初审,推荐并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省级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根据审核结果下达立项计划。

省级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在立项计划下达后填写并递交《任务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一条标准化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试点项目建设领导组织机构,加强标准化宣传和培训,促进标准化人才培养,对试点项目开展有完善的总体部署、明确的建设目标、科学的实施方案和必要的经费保障,有序组织实施,按时完成试点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二年。

试点单位应当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分析和总结,将项目进展情况形成报告后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要求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重大项目还需进行项目中期汇报,具体方式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进展情况报告列入验收材料清单。

第十三条标准化试点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内容和《任务书》进度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标准化试点项目到期前二个月,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见附件3)或其他对应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估。

第十五条自评合格的标准化试点项目,其承担单位应当向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申报表》(以下简称《验收申报表》,见附件4);

(2)自我评估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

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材料的初审,签署验收初审意见后,将验收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上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标准化试点项目自评不合格或初审未通过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理由,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时间可最多延长一年。

第十七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服务合同》、《任务书》及《评价细则》等依据,对标准化试点项目进行验收。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标准化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准备以下验收材料:

(1)项目进展情况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2)项目《验收申报表》;

(3)项目自我评估报告;

(4)项目《服务合同》;

(5)项目《任务书》;

(6)《评价细则》;

(7)《评估验收报告》(见附件5);

(8)其它相关材料。

省级重大项目还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项目的中期汇报材料和相应的财务审计材料。

第十九条省级重大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并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履行。

省级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对验收结果为优秀的省级项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验收不合格的省级项目,应当按《评估验收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项目试点。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承担、推荐(主管)单位应当各司其责,共同做好项目试点的开展、实施及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作为标准化试点项目推荐(主管)单位的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试点工作的日常督导,对组织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的标准化试点项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进行复查,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指导,不定期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省级项目试点期间,出现重大产品(含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或受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撤销项目试点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服务合同》履约,不按《任务书》开展工作,无故逾期不开展中期汇报、自我评估或验收申请以及验收不合格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可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严重中止项目、终止项目或撤销试点资格,并记入标准化试点项目信用系统。

被撤销试点资格的标准化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标准化试点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任务书》【见附件】

     2.《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表》

     3.《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评价细则》

     4.《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申报表》

     5.《评估验收报告》





关于《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07- 12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有关部署,我省自2017年始,组织开展省级标准化战略重大试点项目的实施,截至目前,已下达2批共计21项省级标准化战略重大试点项目立项计划。省级标准化战略重大试点项目实施两年以来,试点工作进展有序,取得了良好成效。

为加强对我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管理,使对项目的实施评估有据可依,以及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督导,迫切需要出台涵盖省级标准化战略重大试点项目的相关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满足我省开展实施各类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管理需要,提升我省标准化整体发展水平。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对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申请与立项、实施与验收、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总则,共4条。主要包括:

1.对《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等方面做了规定。





2.明确了标准化试点项目类型为省级标准化战略重大试点项目和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

3.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原则开展标准化试点项目。

4.各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各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为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主管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的督导工作等。

(二)项目申请与立项,共6条。主要包括:

1.规定了标准化试点项目申请的主体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可以单独或联合体(联合单位一般不超过3家)形式,自愿进行申报。

2.规定了申请标准化试点项目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序号

基本条件

1

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2

能够向所在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争取试点政策、资金或其他支持。

3

未发生重大产品(含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近三年内承担的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无不诚信行为或验收不合格。

4

具有较强的行业或社会影响力,发展潜力良好;单位规模和条件与所申报的标准化试点项目相匹配。

5

承诺并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3.对省级标准化战略重大试点项目的竞争性磋商申报形式、《服务合同》的签订以及《任务书》的递交等内容做了规定。

4.明确了省级项目的申报要求、相关申报材料的受理以及立项计划下达等内容。

(三)项目实施与验收,共10条。主要包括:

1.要求标准化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建立试点项目建设领导组织机构,明确项目建设目标、实施方案,按时完成试点项目。

2.明确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试点单位应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分析和总结,并按要求将项目进展情况形成报告后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要求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重大项目还需进行项目中期汇报。

3.标准化试点项目应分别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内容和《任务书》进度要求开展验收工作,省级重大项目还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项目的中期汇报材料和相应的财务审计材料。

4.标准化试点项自评不合格或初审未通过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理由,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时间可最多延长一年。

5.对验收结果为优秀的省级项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验收不合格省级项目,应当按《评估验收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半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项目试点。

(四)项目管理与监督,共5条。主要包括:

1.明确了标准化试点项目的承担、推荐(主管)单位应各司其责,共同做好项目试点的开展、实施及保障工作。

2.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标准化试点项目推荐(主管)单位的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试点工作的日常督导。

3.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宏观指导,不定期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省级项目试点期间,出现重大产品(含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或受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撤销项目试点资格。





5.对不按《服务合同》履约,不按《任务书》开展工作,无故逾期不开展中期汇报、自我评估或验收申请以及验收不合格的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可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严重中止项目、终止项目或撤销试点资格,并记入标准化试点项目信用系统,被撤销试点资格的标准化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标准化试点项目。

(五)附则,共2条。主要规定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0日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