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部分工业企业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发改商价〔2015〕349号
为优化水资源配置,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
》 ( 浙政发〔2012〕4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12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五水共治”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4〕7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市区部分工业企业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湖州市区(开发区除外)城乡供水一体化范围内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耗水企业。具体实施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