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的通知
浙海渔政〔2013〕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91号)精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保障渔船安全生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我省从发文之日起全面开展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专项治理,现就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讲话和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浙江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浙安委〔2013〕8号),切实打好我省渔业领域“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三大“硬仗”,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和渔区经济社会稳定。
二、治理范围
“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在册的海洋捕捞渔船,因擅自更新改造、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导致“船证不符”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
实际渔船(以下简称实船)的船体材质与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或实船的型宽与证书记载明显不一致,超过如下限度的,应认定为“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
1、实船船长24米及以上,其实际型宽超过证书记载型宽的1%;
2、实船船长12米及以上、24米以下,其实际型宽超过证书记载型宽的2%;
3、实船船长12米以下,其实际型宽超过证书记载型宽的3%。
(二)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度
实船的船长与证书记载明显不一致,超过以下限度,导致渔船吨位、载重线发生变化的,应认定为“擅自变更船舶主尺度”。
1、实船船长24米及以上,其实际船长超过证书记载的10%;
2、实船船长24米以下,其实际船长超过证书记载的15%。
(三)擅自更换主机扩大主机功率
实船的主机功率大于证书记载功率的,应认定为“擅自更换主机扩大主机功率”。
(四)其他与证书记载情况不符的
经勘验渔船实际型宽、船长与证书不符,未达到上述限度,但能确认实施了“套用原船证书制造或购置渔船”、“擅自变更渔船主尺度”违法行为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难以确认的,由各市渔船检验机构上报,经省渔船检验机构组织专家认定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发相关证书。
三、处置原则
(一)对勘验完毕的“船证不符”渔船,根据《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原则如下:
1、对套用原船证书新建或购置的“船证不符”渔船:实船船长24米及以上,每艘船处7~15万元罚款,具体根据原船型宽变化的情况,每增加30厘米(不到30厘米的按30厘米计)增加罚款1万元;实船船长12米及以上至24米以下,每艘船处2~7万元罚款;实船船长12以下,每艘船处0.2~2万元罚款。具体处罚标准由各县(市、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自行规定(下同)。
2、对擅自变更船舶主尺度以及擅自更换主机扩大主机功率的“船证不符”渔船,每艘船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擅自涂改、更换、伪造铭牌等主观故意造成船证不符的行为,必须从重处罚。
(二)渔船主机功率按船用产品证书和主机铭牌上标注的额定功率认定,但该功率不得低于我局发布的《浙江省渔船柴油机主机最低功率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表》)。对于《认定表》中未涉及的,则按船用产品证书或主机铭牌上标注的额定功率认定;对无铭牌的主机,依据主机缸数、缸径,对照《认定表》认定。根据以上方法无法认定的,由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进行实测认定。
(三)对于经勘验实船主机功率与证书功率不符的渔船,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对资源破坏严重的拖网、帆式张网作业,变更为对资源伤害轻的钓具、刺网等作业的,可以免予罚款;变更为钓具作业的渔船可兼作休闲渔业。
2、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指定渔港,实行非休(伏休)渔期限内“多休减捕”特别规定。实船主机功率超过证书功率100%及以上的每年多休3个月,超过50%及以上但不到100%的每年多休2个月,超过不到50%的每年多休1个月。“多休减捕”事项必须定期公告;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管理部门;乡镇、村社(公司)要指定专人,明确责任,实施“船进港、网入库、证上交”的管理。违反“多休减捕”规定的取消当年度渔业油价补助。
采取以上两种方式处置的渔船,允许在船检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中同时据实备注功率。
3、更换主机,应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载明功率更换成相匹配的主机。
4、以村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