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收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辽地税〔2007〕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一是除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为3%,现减半征收外,契税税率均按4%执行,各地不得擅自降低税率。”的规定、第二款中“各地要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税收政策在个人房屋交易时,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等资料的非普通住房,可暂按转让收入的0.2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工作要求,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治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7]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
房地产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
(一)严格执行
契税有关税收政策。
一是除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为3%,现减半征收外,契税税率均按4%执行,各地不得擅自降低税率。二是对个别地区仍执行废止的“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在一年内又购进自用普通住房,新购住房支付款金额高于售房金额的,以新购住房支付款与售房款的差额为基数减半交纳
契税;所购住房支付金额等于或低于售房金额的,以新购住房支付款为基数,减半交纳
契税”的优惠政策要立即停止执行。三是严格执行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免征
契税的优惠政策,减免范围仅限于棚户区居民住房,严禁扩大减免范围。
(二)严格执行
土地增值税的有关税收政策。
各地要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税收政策在个人房屋交易时,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等资料的非普通住房,可暂按转让收入的0.2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