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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冀地税函〔2012〕12号规定,第二十条企业分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标准为“(五)建筑业:5-15%”条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第二十条第五款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修改并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切实加强对亏损企业的征收管理。


二○○九年六月五日

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发生亏损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亏损企业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产生负所得的纳税人。
第三条  亏损企业可分为:当年发生亏损的企业,连续二年发生亏损的企业,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发生亏损的企业。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对发生亏损的企业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要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模型。要充分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对偏离预警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亏损企业要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预警值指标由各设区市局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五条  对当年和连续二年发生亏损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发生亏损的企业,由设区市级或县级税务机关组织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县级税务局组织实施,对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亏损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具体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二)申报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纳税调整事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与主管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征管情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三)企业有否发生关联交易,其转让定价是否合理;
(四)企业亏损及长期亏损企业存续原因分析。
第七条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税务机关可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发现企业伪造、变造、隐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要将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按程序实施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管理部门。
第八条  稽查部门要加强对亏损企业的稽查力度,特别是对亏损额度大、时间长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稽查。同时,加大对亏损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查出的亏损企业违法案件,除按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外,要在媒体上公开予以曝光。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对因政府行为发生政策性亏损的企业,人员无法妥善安置、不能破产而长期亏损的企业,周期性经营亏损的企业,以及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将优良资产剥离、不良资产留存形成的亏损企业,各级税务机关在出台新税收政策、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要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和纳税服务工作。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备案管理。
第十条  对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的企业,税务机关要深入了解其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密切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情况,同时,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第十一条  经稽查部门检查,亏损企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将信息反馈给县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税政部门确认后应将被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待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后,经批准再按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