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关于下发《金华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库〔2007〕168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金华市分行、金华市商业银行: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与清算行为,由金华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金华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现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
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与清算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金华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金华市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第三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是指具体承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及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四条 代理银行具体办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为金华市财政局办理纳入集中支付改革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各类账户开立、支付结算;
(二)负责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清算,包括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性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和跨系统银行间的清算。
第五条 代理银行应当在接到收付指令半个工作日内准确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延压、占压、挪用财政资金。
第六条 金华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资金支付的账户和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与监督,每年对代理银行的相关业务进行检查。
第二章 代理银行的资格确认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银监会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内支付实时到账,跨系统汇划应通过支付系统等资金渠道及时划出。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密的操作规程,并设立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和金华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代理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必须向金华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提供以下资料各一式两份:
(一)申请代理资格的书面正式文件;
(二)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行(社)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代理集中支付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代理业务所需要配备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的简要资料,包括主要工作简历和工作业绩。
第九条 金华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对提出申请的商业银行,依据其提供的资料,结合对该行(社)的现场和非现场考察情况,共同认定其代理资格。
第三章 账户开立
第十条 代理银行按照金华市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金华市财政局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含单位结存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代理银行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金华市财政局同意其在代理银行开户的文件;
(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印鉴一致);
(四)《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为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须报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备案并预留申请划款印章,同时提交预算单位开户名称和编码。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按《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备案,同时提交预算单位开户名称和编码。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为市财政局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应严格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具体办理转账和现金支付业务。
第四章 支付与清算
第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
(一)代理银行收到金华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须审核凭证要素,无误后,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累计余额内及时办理支付。
(二)属于本行系统内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行内资金清算系统,将财政资金实时划拨到收款人账户;属于跨系统支付的,代理银行通过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等资金渠道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汇划。
(三)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代理银行确认支付前退票的,由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实原因后收回直接支付凭证并予以作废,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及时入账,并通知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及预算单位,市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第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
(一)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累计余额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结算凭证;
(二)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后,须审核下列事项:
1、凭证要素(含支付指令)是否正确;
2、支付金额是否超过《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中规定的累计用款额度,如果超出,代理银行则拒绝支付;
3、支付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经审核无误后,代理银行将资金划往收款人账户。具体划款程序比照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办理。
(三)、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的填写错误而在代理银行确认支付之前退票的,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收回支付凭证并予以作废,确须支付的应重新开具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应及时入账,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