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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7〕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现将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7〕7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坚持全省政策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涵盖参保对象、缴费政策、退休条件、待遇计发、待遇调整、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等内容,政策统一是省级统筹的基础和关键。各地不得出台与国家和省现行政策不一致的政策规定,已经自行出台的,要立即清理纠正。

二、准确把握参保对象。劳动年龄段人员中,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人及雇工,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参保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有参保意愿、缴费能力的,可以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除国家和我省另有政策规定外,不得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严格执行缴费政策。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费率政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按省政府规定执行),职工缴费比例为8%;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缴费比例为20%。市县对个别企业或开发园区(工业园区)企业下调单位费率的违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费基政策,缴费和计发基本养老金使用的工资参数必须为同一职工平均工资数据,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不得高于300%。汉外各统筹地区的缴费工资参数,逐步统一为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要严格把握补缴条件,杜绝违规补缴行为,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增加实际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申报义务,据实申报单位及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社保经办机构要依法核定,加强稽核。

四、加强退休审核管理。按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审核权限执行,正常退休的审核权限在参保地社保行政部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提前退休的审核权限在市(州)级社保行政部门,社保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要规范执行退休条件,按政策规定认真审核申请退休人员的身份、岗位、年龄、参加工作时间、特殊工种名录和从事年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要件,确定退休类型和退休时间,严禁自行扩大特殊工种认定范围。

五、维护统一待遇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待遇政策,严格调控养老待遇水平,不得自行出台待遇政策或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部署实施,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标准进行调整,全省实行统一的调整办法。

六、完善省级调剂办法。在完善省级预算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调度使用。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1号),市县政府是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弥补基金缺口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省级调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