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质人发(2014)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质法发〔2018〕17号)规定,
1.第一章第五条第(五)项“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价中心)承担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修改为“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质安院)承担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2.第三章第七条“单位推荐人员应与推荐单位有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退休人员直接向省评价中心提出申请”、“省评价中心接收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分别修改为“单位推荐人员应与推荐单位有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退休人员直接向省质安院提出申请”、“省质安院接收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第三章第八条“省评价中心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评审专家能力和专业领域进行分类”修改为“省质安院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评审专家能力和专业领域进行分类”
4.第五章第十六条“省评价中心承担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修改为“省质安院承担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5.第六章第十七条第(二)项“参加省评价中心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提升专业能力、评审水平的培训”修改为“参加省质安院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提升专业能力、评审水平的培训”。
6.第七章第十九条“评审专家自入库之日起6个月后,因个人原因,可向省评价中心申请退出……”、“省评价中心接到评审专家的书面申请,报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和人事处同意后办理退出手续”分别修改为“评审专家自入库之日起6个月后,因个人原因,可向省质安院申请退出……”、“省质安院接到评审专家的书面申请,报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和人事处同意后办理退出手续”。
7.第七章第二十条第(二)项“省评价中心依据考核报告,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纪委意见,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业务处室和人事处同意后办理退出手续”修改为“省质安院依据考核报告,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纪委意见,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业务处室和人事处同意后办理退出手续”。
8.文件名称修改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暂时保留。
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