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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质人发(2014)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质法发〔2018〕17号规定,

1.第一章第五条第(五)项“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价中心)承担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修改为“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质安院)承担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2.第三章第七条单位推荐人员应与推荐单位有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退休人员直接向省评价中心提出申请”、“省评价中心接收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分别修改为单位推荐人员应与推荐单位有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退休人员直接向省质安院提出申请”、“省质安院接收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第三章第八条“省评价中心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评审专家能力和专业领域进行分类”修改为“省质安院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评审专家能力和专业领域进行分类”

4.第五章第十六条“省评价中心承担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修改为“省质安院承担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5.第六章第十七条第(二)项“参加省评价中心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提升专业能力、评审水平的培训”修改为“参加省质安院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提升专业能力、评审水平的培训”。

6.第七章第十九条“评审专家自入库之日起6个月后,因个人原因,可向省评价中心申请退出……”、“省评价中心接到评审专家的书面申请,报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和人事处同意后办理退出手续”分别修改为“评审专家自入库之日起6个月后,因个人原因,可向省质安院申请退出……”、“省质安院接到评审专家的书面申请,报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和人事处同意后办理退出手续”。

7.第七章第二十条第(二)项“省评价中心依据考核报告,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纪委意见,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业务处室和人事处同意后办理退出手续”修改为“省质安院依据考核报告,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纪委意见,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业务处室和人事处同意后办理退出手续”。

8.文件名称修改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暂时保留。

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11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评审专家管理,提高评审专家队伍整体素质,确保行政许可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评审专家是指在工业产品、检验机构(含社会公正计量行)、计量、特种设备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过程中,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并经规定程序纳入评审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评审专家队伍的建立、使用、管理、退出、监督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评审专家使用应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指导、使用、监督等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处为评审专家管理的牵头部门;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产品质量监督稽查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为评审专家管理的业务指导部门;
(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纪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评审专家的监督;
(四)各行政许可实施单位或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事项组织单位为评审专家的使用单位;
(五)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价中心)承担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家或省级质监部门核发的相关行政许可技术审查资质证书的评审员(审查员)或属于稀缺专业、具有行业较高影响力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专家;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符合行政许可最低年限要求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符合专业能力评定标准的专家;
(五)非公务员、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除外);
(六)上级机关对行政许可评审专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申请方式
第七条 评审专家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在职人员经个人申请后由单位推荐;退休人员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单位推荐人员应与推荐单位有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