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银保监局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通知
甬自然资规规〔202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自然资规规【2022】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甬自然资规规〔202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自然资规规〔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大型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东海银行、通商银行,各城商行宁波分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 ( 国办发〔201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优化不动产登记进银行服务模式,推动不动产登记和金融服务更加便民、高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提升银行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业务办理工作
设有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的银行办理各类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浙里办”等政务平台进行申请办理。设有便民服务点的银行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网上(掌上)申请的,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的现场通过智能服务区自助设备办理,对疑难复杂办件或者无法在网上(掌上)申请的办件,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的窗口办理。银行便民服务点要加强业务培训,熟悉受理范围、办理流程与办理规则,制定相应的银行内部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和措施制度。银行主管部门将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二、进一步优化不动产抵押登记受理审核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时,不再收取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在《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增加“合同表涉及的内容与主债权、抵押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的内容(详见附件)。有条件的银行可以在银行内部系统研发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在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实现共享之前,为方便群众在贷款预审批时一次性完成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签订,由各银行设置合同表高拍上传,同时在“一窗平台”中录入上传,操作时应认真核对,避免因高拍上传或者录入上传错误引发法律风险。
三、加强数据共享防范登记和金融风险
为防范不动产登记的金融风险,银行便民服务点应积极做好银行内部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共享对接,具体共享信息与共享方式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一起研究确定。为方便银行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全大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给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各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的宁波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按照规定查询打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同时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并采取人证比对技术手段验证查询的真实业务背景和有效授权。
四、推进抵押注销和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全流程办理
为有效推进抵押注销、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件事”全流程办理,银行便民服务点应优化简化个人贷款预审批、合同签订、视频双录等工作流程,缩短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