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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破坏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耕地破坏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规〔2018〕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浙江省耕地破坏鉴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0月12日



浙江省耕地破坏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破坏耕地鉴定工作,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提供依据,打击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和原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破坏是指未经依法批准,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或者污染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案件,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成立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辖区内耕地破坏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耕地保护业务处室,负责日常工作,耕地保护业务处室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由国土资源部门政策法规、耕地保护、执法监察、地质调查、土地勘测规划、土地整治等部门负责人和聘请的农业、环保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由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案件,向案件发生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鉴定。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案件,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鉴定。

第七条 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涉嫌犯罪,需要对涉及的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违法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调查被确认为违法占用土地;

(三)违法占用的耕地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亩(含)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10亩(含)以上,涉嫌种植条件毁坏或污染。

第八条 申请耕地破坏鉴定时,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耕地破坏鉴定申请书(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提出申请,注明违法占地时间、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鉴定地块彩色现状照片(远景照片1张、不同角度近景照片3张,并在照片上显示拍照日期);

(三)申请鉴定地块位置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最新卫片遥感影像图(标注违法主体名称,申请单位盖章);

(四)申请鉴定地块的实地测量成果(以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的测量成果为准,成果包含实地测量成果报告和相关图纸,图纸原则上为大比例尺,采用国家标准坐标系,主要反映地形、地貌以及相关地籍要素等内容);

申请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耕地破坏鉴定申请后,对提交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说明情况,将有关材料退回;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及时告知申请鉴定单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予以受理。

(二)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向同级农业部门发函,申请对需鉴定地块的耕地种植条件损毁或耕地污染进行技术鉴定。农业部门受理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申请地块进行技术鉴定,并根据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出具《耕地种植条件损毁(污染)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技术鉴定意见书》,详见附件1)。

(三)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农业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和相关材料组织审核,并提交鉴定委员会审议。省、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鉴定委员会审议结果,出具《耕地破坏(污染)鉴定结论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结论意见书》,详见附件2)。

(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请鉴定单位送达《鉴定结论意见书》。

第十条 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技术鉴定意见书》,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需进行取样检测的,检测时间不包括在内。《技术鉴定意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鉴定耕地的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

(二)耕地的类别(指永久基本农田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

(三)耕地种植条件损毁或者污染的具体情况表述及相关数据;

(四)技术鉴定意见形成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五)耕地种植条件损毁或者污染程度的技术鉴定意见;

(六)专家组成员的姓名、身份证明、职务或职称、签名等信息。

对于须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的事项,应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意见书》;案情复杂的,经鉴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鉴定结论意见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鉴定耕地的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

(二)鉴定耕地的规划和现状类别情况;

(三)鉴定耕地种植条件损毁或者污染的具体情况表述;

(四)形成鉴定结论意见的主要依据;

(五)耕地种植条件毁坏或者污染的鉴定结论意见。

第十二条 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

(一)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建窑、建房、修路或建设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二)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开挖地基、压占等,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全部或30厘米以上毁坏的;

(三)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污水及粉(烟)尘污染土地,不适宜继续用于涉及人体健康的农作物种植的;

(四)从事其他活动毁坏耕地,造成耕地原有种植条件严重损毁的。

第十三条鉴定申请人或违法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复核,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复核后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  农业部门应建立技术鉴定专家库,参与鉴定的专家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原则上由3位以上专家组成。参与鉴定的专家组成员开展鉴定工作,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科学规范、严谨细致、客观公正,并对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鉴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申请的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申请鉴定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耕地破坏鉴定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复核勘测、土壤检测、专家组劳务费、交通费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2日起施行。


附件:1.耕地种植条件损毁(污染)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

2.耕地破坏(污染)鉴定结论意见书






附件1


耕地种植条件损毁(污染)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

编号:

委托(申请)人


地        址


鉴 定 日期


鉴 定 地点


鉴 定 事项


调查材料





鉴定依据方法过程



姓 名

单     位

职 称

签 名










































专家组长签名:


201年月日

农业或环保部门鉴定意见







单位(盖章)

201年月日




附件2


耕地破坏(污染)鉴定结论意见书(样本)

X土资鉴〔20XX〕XX号


XXX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申请报告》(XXX〔XXX〕号)收悉。我厅(局)委托XX农业(环保)厅(局)组成专家组对申请鉴定地块进行实地踏勘……,并出具《耕地种植条件损毁(污染)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依据《浙江省耕地破坏鉴定办法(试行)》,经鉴定委员会审议,作出鉴定结论如下:

主要内容:(1.鉴定耕地的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2.鉴定耕地的规划和现状类别情况;3.鉴定耕地种植条件被损毁或者污染的具体情况表述;4.形成鉴定结论意见的主要依据。)

综上所述,我厅(局)认定该块XXX平方米的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耕作层被……,造成耕地原有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污染)……。



XXX国土资源厅(局)

20XX年XX月XX日


《浙江省耕地破坏鉴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10-22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原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文件精神,规范全省破坏耕地鉴定工作,打击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起草了《浙江省耕地破坏鉴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和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意见并修改后,形成了《浙江省耕地破坏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就耕地破坏鉴定的部门、鉴定程序等有关事项给予明确:

(一)成立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省、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成立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辖区内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案件,向案件发生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鉴定;设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的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案件,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鉴定。

(二)规范耕地破坏的鉴定程序

本《办法》就如何申请、受理、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踏勘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委员会组织审查,根据会审意见出具《耕地破坏鉴定结论》等各程序环节的要求进行了规范。

(三)明确申请耕地破坏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申请单位需提供鉴定申请书(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提出申请,注明违法占地时间、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申请鉴定地块彩色现状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最新卫片遥感影像图;申请鉴定地块的实地测量成果(以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的测量成果为准,成果包含实地测量成果报告和相关图纸等内容);申请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案件,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四、解读机关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