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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收戒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收戒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有力推进我市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收戒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收戒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10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对全市社会面重点病残吸毒人员实现依法收治收戒,确保病残吸毒人员不漏管失控。到2019年底,全市社会面重点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收戒率达到70%以上;到2020年,全市实现重点病残吸毒人员全部收治收戒。

二、严格执行收治收戒标准和工作程序。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要严格执行省重点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收戒认定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市司法局、九里强制隔离戒毒所要加强与省司法厅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局对接,确保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收戒重点病残吸毒人员能正常转投。市、县两级禁毒办要全面掌握全市重点病残吸毒人员底数和现实表现、社会危害等情况,并按一人一册实施精准管理。对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先执行行政拘留的病残吸毒人员,当地行政拘留所不具备收治收戒条件的,由市公安机关协调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

三、规范完善收治收戒期间的管理工作。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九里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不断完善病残吸毒人员日常管理、所外就医等制度,确保收治收戒期间的安全。对入所后病情恶化,已不符合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收戒执行标准的,应及时通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变更措施,决定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即行办理相关手续,最迟不超过24小时;对变更措施后无家属接回的,由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所在地政府负责及时接回处置。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收治收戒场所的管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病残吸毒人员发生所内死亡事件。病残吸毒人员在收治收戒期间死亡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理,严防引发舆情和次生事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所在地政府要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全程参与做好病残吸毒人员收治收戒工作涉及的社会稳定、政策处理、特殊情形处置、死亡病残吸毒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对死亡病残吸毒人员近亲属及相关人员以各种方式冲击收治收戒场所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等行为,影响收治收戒场所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非因失职渎职、侵权等行为造成病残吸毒人员死亡的,监管场所民警及工作人员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不予责任追究。

四、切实保障收治收戒工作经费。市、县两级财政要充分保障病残吸毒人员在执行戒毒和所外就医期间产生的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规定的,按相应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执行;未参加医疗保险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及家属承担;本人及家属确实无法承担的,由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所在地政府协调落实。符合条件的病残吸毒人员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工作,由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落实。

五、着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深化开展监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四项建设”,在医疗队伍、硬件设施、制度规范、智慧医疗建设方面全面提升保障水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九里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