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辽地税函〔2011〕2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年限以及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本《通知》第四条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后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废止第一、二、四、五、六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问题
按照《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
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有关规定,凡土地使用证中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不包括住宅用地等免税土地),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有关规定,对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的,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可由国土部门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政府的原因改变交付土地的时间,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补充合同或政府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三、关于防火、防爆安全区的认定问题
按照《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有关规定,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安全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界定范围,可按企业建造时,由工程设计部门按照建设部等批准的规范进行设计的《防爆区域划分图》中标明的安全区确定免税范围。但安全区改变用途的,则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税的有关问题
按照《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