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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9〕1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人事、财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现就各地改革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缴费工资基数问题

(一)从2020 年1月1日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是指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在控高线以下的部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超过控高线以上部分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二)从2020年1月1日起,尚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参照本地区同类事业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

(三)从2020 年1月1日起,省内各类开发区未实际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其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参照本地区机关、同类事业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

(四)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厅部办公厅关于中史所属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3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职务职级晋升人员问题

从2019年1月1日起,对过渡期内退休、期间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晋升的工作人员,按照苏人社发〔2017〕188号文件计算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上升后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 2014 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 A1时,不含2014年9月以后的工资正常晋级晋档,即计算A1所用的职务(岗位)工资为本人退休前最后一次职务上升后对应的 2014 年9月的职务(岗位)工资,所用职级(薪级)工资为本人2014年9月的职级(薪级)工资。

三、关于一次性缴费至满 15 年问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年的人员,其一次性缴费至满 15年后,一次性缴费所对应的缴费工资基数全部计入最后一个月(合并后当年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眼的不封顶),并计算相应的缴费工资指数。

四、关于存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缴未缴的问题

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