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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岛试验区奖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岛”试验区奖补办法》的通知

苏财资环〔2023〕33号

发布日期: 2023- 06- 21
各设区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财政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生物多样性水平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强化政策激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江苏省“生态岛”试验区奖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江苏省“生态岛”试验区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生物多样性水平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强化政策激励,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十四五”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岛”试验区建设是围绕长江沿线、大运河沿线、沿海湿地、近岸海域、里下河湖荡、低山丘陵等流域海域区域,根据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热点分布,以1个或多个县(市、区)为组织单元,实施科学的、积极的和适度的人工干预措施,实现人工支持引导下的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和正向演替,改善动植物生境,扩大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范围,提高区域物种丰富度和多样性水平的目标。
第三条 “生态岛”试验区建设以市县投入为主,省财政采取奖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入库项目给予资金奖补,奖补资金来源于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各市县人民政府为“生态岛”试验区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投入。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下达奖补资金,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牵头制定“生态岛”试验区申报技术指南、评审细则、考核办法、绩效目标考核表,牵头组织申报、评审、考核等工作,提出试验区奖补方案,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三)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生态岛”试验区建设方案的编制、审核、申报工作,指导项目实施管理,负责绩效管理、阶段性自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奖补资金支持有利于地区生态质量改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提升的项目,内容包括:
(一)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包括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编制生物多样性相关目录、生物多样性长期观测评估等。
(二)开展物种保护。包括维管植物、两栖、爬行动物、鸟类、陆生哺乳动物、陆生昆虫、水生珍稀濒危物种、鱼类、其他水生生物等。
(三)改善动植物生境。包括恢复典型植被生态通道、建设珍稀水鸟迁徙通道、建设哺乳动物迁移廊道、建设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等。
(四)建立物种保护小区。包括物种就地保护和物种迁地保护等。
(五)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包括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监测预警、加强外来物种引入管理等。
(六)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开发利用。包括加强生物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技术研究、规范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经营活动、加强原生浆果类植物种植等。
(七)制度创新举措。包括推进生态资源权益交易、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多元化实现路径等。
第六条 “生态岛”试验区实施项目库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每年开展“生态岛”试验区建设申报工作,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竞争性评审的项目纳入“生态岛”试验区项目库管理。
第七条 奖补资金具体按照《江苏省生态岛试验区建设实施计划》中确定的全省重要生态节点保护等级分类定档。一级试验区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二级试验区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三级试验区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对入库的试验区,先期给予奖补资金的30%用于引导项目建设;在建设期,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中期考核,通过中期考核的给予奖补资金的30%;试验区建成后,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终期考核,对完成建设目标,资金绩效显著的试验区给予奖补资金的40%。对偏离建设目标的“生态岛”试验区将收回奖补资金。
奖补资金优先支持“十四五”期间开展建设的“生态岛”试验区。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