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发〔2017〕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4〕108号)规定,删去第三条第十三项中“在我省注册并进入我省流通销售领域的省外食盐生产企业和跨省经营的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必须在我省拥有不得低于1个月平均销售量的食盐储备,并向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提供有效证明。”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6〕25号)精神,为推进江苏省盐业体制改革,有力保障全省食盐质量安全及供应安全,有效配置全省盐行业资源,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全省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领军企业,逐步形成符合江苏实际的盐业管理和发展体制。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省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盐业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加强相关配套政策研究,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坚持依法治盐。贯彻国家盐业法规政策,修订完善我省盐业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深化盐企改革。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国有盐业企业市场化改革,坚持创新发展,做优做强盐业企业,发挥国有盐业企业在全省食盐市场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培育全国盐行业领军企业。
(三)主要目标。形成符合江苏实际的食盐监管机制和产业发展体系,实现全省食盐市场有序竞争、食盐消费健康安全、碘盐供给科学合理、食盐产品丰富多样,加快建立食盐质量安全电子追溯体系;大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战略,带动技术、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快推进全省盐业资源整合重组,做优做强江苏盐业企业。
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加强食盐安全专业化监管
(四)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落实食盐生产企业产能申报制度,严格控制新增食盐产能。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坚持“一厂一证”制度,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资产设备从事食盐生产业务。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批发企业进行产销一体化合作或兼并重组,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之间整合重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
(五)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严格食盐批发许可证管理,以全省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依法申领食盐批发许可证后可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但不得将食盐销售给未经许可而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向其他批发企业、零售单位提供食盐批发经营业务。实施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强化大中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食堂和宾馆饭店的小包装食盐供应安全,实行直接供应制度。
鼓励省内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六)完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注册登记审批制度。在新的食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出台前,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审批时,不再核发新设立或新增加经营范围含有“食盐定点生产”“食盐生产”“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在兼并重组中要增加“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须持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注册登记。对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已经含有食盐生产、批发业务,但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盐业主管机构和工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盐业主管机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名单,并注明名单中的企业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企业办理变更后,从集中公示名单中移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盐业主管机构应建立证照协同监管机制,共同履行“双告知”职责,加强联动监管和执法协作。
(七)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探索推进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剥离盐业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实行市场化运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盐行业管理职能,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积极创造条件,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管的要求,确定盐业主管机构,管理食盐专营等工作,统筹考虑食盐管理职责、机构、编制、人员调整事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协作,依法打击制贩假盐等涉盐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本地区食盐安全。2017年6月30日前,编制完成全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安全监管机构的行政职能与盐业公司分离。新的监管体制建成以前,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监管职能和监管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确保新旧监管体制无缝衔接、平稳过渡。2017年度,省财政对全省现有专职盐政执法人员工资费用给予8000万元补贴,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并按季度及时拨付到位。
(八)完善盐业规章制度体系。根据国家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的清理修改情况,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精神,抓紧完成江苏盐业规章政策清理工作,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我省盐业规章制度建设和盐业地方立法工作。
(九)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在全国率先建立食盐质量安全电子追溯体系,真实、准确、科学、系统地记录食盐生产销售过程的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风险可防范,发生食盐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有效落实食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全省食盐质量安全。2017年1月1日起,江苏省建立相应的食盐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盐应当具备质量安全电子追溯功能。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十)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后,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江苏省内的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经营。现有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我省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江苏省盐业主管机构。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盐批发企业不得委托进行食盐贴牌生产。
(十一)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全省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价格的市场监测,会同盐业主管机构研究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食盐价格稳定机制,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食盐生产企业不得以低于生产成本的食盐价格或以降低食盐质量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二)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年底前制定工业盐管理办法,在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同时,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督查检查,尤其是加强工业副产盐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和工业副产盐流入食盐市场。各级质检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加强盐产品标识管理,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产品生产企业(包括畜牧用盐、渔业用盐)应在产品外包装上用中文明确标注“工业用盐”或“非食用盐”的字样。对销售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楚的盐产品,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依法查处。
(十三)改革食盐储备体系。按照“先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和供应应急管理制度、后放开食盐价格”的原则,抓紧建立省级政府储备与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结合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全省食盐的安全供应。省级政府食盐储备不低于全省1个月的食盐消费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托具备储备条件的省级食盐批发企业承担政府储备任务。暂按每年3000万元左右安排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由省财政厅核拨。
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制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要建立食盐储备制度,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并报送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食盐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食盐销售量。
在我省注册并进入我省流通销售领域的省外食盐生产企业和跨省经营的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必须在我省拥有不得低于1个月平均销售量的食盐储备,并向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提供有效证明。企业库存标准由省行业协会研究提出、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核定,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食盐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十四)加强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省级盐业主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