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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教计〔2019〕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教法〔2020〕11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辖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79号)、《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7〕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的使用管理,并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教育局

2019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79号)、《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