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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国土房产局: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1.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下简称开发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信用信息定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主管部门)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城区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信用管理原则)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开发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信用信息分类)第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信息采集方式)第七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等方式。

开发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录入、申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

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录入、申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采集、录入。

(信用信息来源)第八条 项目开发涉及的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工程建设、物业配套、行政审批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质监、安监、监察、审图及招标、房屋登记等单位,以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在管理中确认的开发企业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通报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当地国土、规划、工商、税务、人民银行和法院等部门和金融等机构通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库。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录入企业动态信息,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对开发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社会公众和房地产行业协会可通过网上平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通报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经核查属实后录用。

(信用信息确认)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审核,应当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金融等相关社会机构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或确定事实为依据。

(信用信息平台)第十条 市住建局应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开发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录入、申报企业信用信息,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核定

(信用评级)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根据开发企业信用分值评定。

企业信用分值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新申请企业及开发企业基础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获得信用基本分100分。

(评级标准)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评级按照《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见附件)进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关联责任)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第一大股东为开发企业的,该开发企业发生不良信息,其第一大股东开发企业同时录入该不良信息扣分;开发企业第一大股东为个人或一般企业的,该开发企业发生不良信息,其第一大股东负关联责任。

(等级划分)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

(等级确定)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定期依照信用分值对开发企业评级,其中,A级得分应≥110分、B级得分应≥100分、C级得分应≥90分、D级得分<90分。

(标准调整)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可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

(公布原则)第十七条 经确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由市住建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公开期限)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

良好信用信息,可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由企业提出申请延长公布期限。

不良信用信息,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核查符合整改要求并公布期届满3个月后,可解除公布。

(申诉处理)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及信用等级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述材料;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述材料一个月内进行查证处理,查证申述事项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

(信用发布)第二十条 市住建局定期将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级情况抄报省住建厅,同时抄送市国土、规划、税务、工商、法院以及人民银行等部门,作为各部门日常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市住建局定期将外地来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情况转至开发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信用管理)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按如下规定执行:

1.A级企业,项目货币资本金经申请可按70%的标准进行监管;优先取得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资格,属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优先推荐企业;具有市场准入、资质升级、报建管理、工程监管等优惠政策支持;优先推荐优秀企业和优秀楼盘等评选。

2.B级企业,资质年度核查和项目货币资本金监控按有关规定执行;具有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资格,属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推荐企业;市场准入、资质升级、报建管理、工程监管等按规定参与;推荐参与优秀企业和优秀楼盘等评选。

3.C级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在整改期间项目资本金暂不解控、资质不受理升级;不推荐参与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不作推荐;不推荐参与优秀企业和优秀楼盘等评选。

4.D级企业,纳入开发主管部门的重点监控对象,项目货币资本金施行全过程监管;当地开发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法人进行诫勉谈话,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向国土、规划、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社会公众发出警示;不推荐该企业及关联责任方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和取得政府性项目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项目代建;建议资质作降级或注销处理。

(不良行为处理)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未整改、处理完毕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开发资质审核。

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将作为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储存于开发企业信息中。

第六章 附 则

(工作人员责任)第二十三条 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政府部门责任)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评定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企业的不良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开发企业责任)第二十五条 开发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当地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办法施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

(良好行为)

类别

序号

良好行为

分值

信息记录

自评分值

终评分值

Ⅰ类

1

获得国家级行政机关表彰或相关奖项

8




2

建设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

8




3

取得国家一级正式开发资质

8




4

获得金融机构AAA级信用等级或同等信用等级

8




5

在新技术应用、节能推广中获得国家级优秀成果或相关奖项

8




Ⅱ类

1

获得省级行政机关表彰或相关奖项

5




2

建设项目获得“建筑工程扬子杯奖”

5




3

取得国家二级正式开发资质

5




4

获得金融机构AA级信用等级或同等信用等级

5




5

在新技术应用、节能推广中获得省级优秀成果或相关奖项

5




Ⅲ类

1

获得市级行政机关表彰或相关奖项

2




2

建设项目获得“建筑工程姑苏杯奖”

2




3

取得国家三级正式开发资质

2




4

获得金融机构A级信用等级或同等信用等级

2




5

在新技术应用、节能推广中获得市级优秀成果或相关奖项

2




6

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中受到通报表扬

2




7

企业项目建设三年以上无安全事故

2




8

企业承担政府赋予的工作任务完成出色

2




9

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以及积极配合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2




总分










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级标准

(不良行为)


类别

序号

不良行为

分值

信息记录

自评分值

终评分值

Ⅰ类

1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且隐瞒不报,影响恶劣的

-15




2

未经依法批准,改变规划条件、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15




3

违反国土管理法律法规,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进行开发活动,构成违法用地的

-15




4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15




5

购房人集体投诉并经核实为有责投诉,但未对投诉事件及时妥当处理引发群体事件的

-15




Ⅱ类


1

拖欠土地出让金

-10




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10




3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0




4

未按规定办理项目货币资本金监管擅自开工的

-10




5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超过施工许可证范围擅自施工的

-10




6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或变相销售商品房,收取预订款或预售款的

-10




7

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房的;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10 




8

未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或强制交房的

-10




9

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向购房人交房的

-10




10

未按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的

-10




11

开发经营过程中,出现纠纷未依法及时解决,且不服从主管部门协调决议并造成恶劣影响

-10




12

因企业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上访的

-10




13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小产权房”开发的

-10




14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10




15

资质证书过期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0




16

以伪造证书及相关文件等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资质的

-10




Ⅲ类

1

注册资本金存在弄虚作假,或抽逃注册资本金的

-5




2

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5




3

违反项目资本金监管规定,抽逃、挪用项目资本金的

-5




4

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者承担的

-5




5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企业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5




6

工地未采取防尘措施的,或违反夜间施工相关管理规定的

-5




7

未按照规划和规定时间配建应由开发企业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的

-5




8

企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5




9

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5




10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5




11

房屋销售中存在“少建多售”、“一房多售”、故意隐瞒应当公示的规定内容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并未及时改正的

-5




12

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发布虚假广告,或作欺骗性、误导性宣传的

-5




13

委托没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5




14

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

-5




15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




16

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5




17

签订购房合同后,房屋设计变更而未通知买受人、引起纠纷

-5




18

接到投诉后经核查属实,仍未及时整改

-5




19

签订预售合同未及时备案的

-5




20

在售楼现场,未按要求公示价格等有关信息

-5




2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5




22

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5




23

未按规定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或不及时修缮

-5




总分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