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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卫计委 人社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卫计委 人社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医〔2014〕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和我省的补充规定一并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