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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6〕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19〕882号规定,需要修改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行为,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环境容量资源科学配置,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2月8日


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行为,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环境容量资源科学配置,依据国务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指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有偿获得污染物排放指标,并可以对富余的排污指标依法有偿转让。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对本省环境质量状况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第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主要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初始分配价格)、交易价格(再分配价格)、回购价格以及交易服务价格。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是指政府将排污指标依法有偿分配给排污单位的价格。

  排污权交易价格,是指符合条件的交易主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排污权交易形成的价格。

  排污权回购价格,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排污单位富余的排污指标有偿收回时的价格。

  排污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排污权交易服务机构通过向排污权交易供需双方提供排污权交易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实行政府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机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并结合排污权期限及贴现率合理制定。

  第八条 制定、调整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企业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三)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九条 制定、调整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应当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并公布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十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根据不同行业在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等方面的差异,实行差别价格机制,并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排污权交易价格,由排污权交易主体根据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条件等自由竞价形成。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竞争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考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确定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

  第十二条 排污权回购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回购污染物取得排污权时所缴纳的有偿使用价格,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