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苏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国资委〔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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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加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管理工作,规范资金存放行为,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市国资委制定了《苏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2月22日
苏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切实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存放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存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成员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本指导意见所指的资金,是指企业能够自主分配存放、金额较大或流入比较稳定的资金,但不包括金融机构或其他有权主体明确规定需要实施封闭运行的贷款(专项)资金。
有关资金的具体规模及资金闲置时间等标准,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对金融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资金存放应按照事前明确规则、事中集体决策、事后定期公开的要求,在保证资金安全和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的前提下,促进资金效益最大化。
四、企业应推行资金的竞争性存放。资金的竞争性存放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法,以存款年利率为核心指标,综合参考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增值服务等对企业贡献度的大小确定资金存放分配规则,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遴选金融机构进行存放。
五、具备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组织本级和系统内各级成员子企业资金的竞争性存放工作;企业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公开竞标;企业存放资金的规模等未达到企业确定的竞争性存放标准的,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实施公开竞标。
六、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明确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