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
鄂建办〔2014〕1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建设规〔2020〕1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厅头〔2023〕2183号 》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近些年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严格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选用、生产、施工、检测和验收等环节的管理,管桩质量控制水平不断提高。为了进一步加强管桩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结合工程建设实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桩生产质量控制
管桩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
》(鄂建办〔2014〕49号),建立符合要求的实验室。管桩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按生产批次建立水泥、钢材、外加剂、掺和料等原材料检验试验台帐,对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检验,同时建立留置、检验台账。
管桩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对管桩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厂前应在管桩端部设置检验合格标识,标识内容应清晰、完整。管桩生产企业在管桩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提供《预应力管桩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相应批次管桩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
二、加强管桩基础勘察及设计质量控制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湖北省地方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 42/242)及本通知要求合理选用管桩。高度超过75m的高层建筑采用管桩时,必须通过专家论证;高度超过100m的禁止使用管桩基础。30层及以上(100m以内)的高层建筑采用管桩时,应采用桩筏基础,单桩抗压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实际地质条件,按湖北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 42/489)(下简称《规程》)规定的单桩允许抗压承载力特征值及静荷载试验值适当降低。同时,桩顶应灌芯,灌芯长度应超过软土层厚度且不小于5D(D为管桩直径)。高度超过50m且承台周边及底部存在淤泥、淤泥质土的高层建筑应慎用管桩基础。超过50m的高层建筑使用管桩时,承台下存在承载力特征值为70kPa及以下的软土时,承台下应采用水泥土搅拌桩进行满堂咬合土体加固,也可采用混凝土或砂石换填,加固或换填处理深度承台底面以下不应小于2m,或至承台底面以下较好土层的顶面,承台周边加固范围不应小于1m。土体加固后应进行连续贯入动力触探配合钻芯检测。送桩长度不应超过12m,不宜超过10m。50m以上的高层建筑采用管桩基础时应设置地下室。
管桩基础论证单位应为经省、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组),论证单位应出具签证齐全的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