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建发〔2020〕1号
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信息化水平,强化动态管理,提升监管效能,我局研究制定了《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9日
湖州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工地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人防与技防相结合,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综合管理,强化建筑施工动态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浙建质安发〔2019〕20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规模以上工程”),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系统须包括但不局限于在线视频监控系统、起重机械监测系统、颗粒物监测系统、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考勤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
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系统须包括但不局限于起重机械监测系统、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考勤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
市建设局和各区县建设局根据实际加快开发应用其他新建系统,逐步实现质量、安全、进度、扬尘、人员等管理覆盖和统计分析、政府监管、协同执法等功能。
第四条 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费用属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面有特殊需求的增加费用,应另列项目计取(具体费用根据测算另行发文规定)。
第五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站”)建立并完善市级监控指挥平台,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建设局建立并完善区县级监控指挥平台。区县监控指挥平台应接入市级监控指挥平台。
第六条 市建设局统筹全市监控指挥平台的监督管理。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工程项目接入工程所在地区县监控指挥平台,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局进行日常监管。市中心区域、南太湖新区项目直接接入市级监控指挥平台,市中心区域项目由市质安监站进行日常监管,南太湖新区项目由南太湖新区建发局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 安装要求
第七条 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按照固定场景和作业现场要求分别配置视频监控设备。固定场景视频监控应覆盖试块制作区、车辆出入口、人员出入口、民工生活区、车辆冲洗区;作业现场视频监控应覆盖工地全景,施工作业面、集中加工区(钢筋加工场等)、主要材料堆放区等区域,并根据工程类别和施工阶段进行动态调整。
(二)固定场景视频监控摄像头可采用球机或枪机。房屋建筑工程作业现场视频监控摄像头应采用球机,覆盖工地全景摄像头应安装在施工场地至高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作业现场视频监控摄像头可采用移动式球机。
(三)若存在同一地块不同施工单位共用视频监控摄像头的,应在“智慧工地”建设管理专篇予以明确。
(四)视频监控系统应独立供电,未经许可不得断电,停工期间应保障正常使用。每个摄像头显示的图像,应在图像的右下角标注项目名称和摄像头位置,并在左上角标注时间。
第八条 起重机械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均应设置起重机械监测系统。
(二)塔式起重机监测系统应包括风速传感器、吊重传感器、回转传感器、幅度传感器与吊钩盲区可视化模块。
吊钩盲区可视化模块应包含移动端(摄像机端)、主机端、高度监测器。移动端应安装在小车上,随小车运动垂直拍摄下方吊钩,实现吊装盲区可视化监控;移动端应通过无线设备与主机进行视频及控制命令的传输。
塔式起重机监测系统安装、调试、检验、运行及维护应符合《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
(四)施工升降机监测系统应包括高度传感器、载重传感器。
(五)推行起重机械司机人脸识别或虹膜识别技术应用。
第九条 颗粒物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现场应安装不少于一套颗粒物监测设备。
(二)监测设备应包括风速传感器、风向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扬尘(PM2.5)传感器、扬尘(PM10)传感器、噪声传感器。
第十条 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应包括闸机设备、生物识别模块、信息录入模块。基本信息应包括作业人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工资月支付情况等。
(二)施工作业人员出入口均应安装实名制管理设备,对进入工地的全部作业人员采用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考勤和管理。
(三)系统应体现专用账户托管协议的签署、专用账户的设立情况,应与设立专用账户的银行有效对接,反映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与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情况,作业人员的工资支付情况。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考勤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管理人员考勤系统可结合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进行设置。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单位总监、专监等主要管理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考勤。
(三)管理人员考勤应采用人脸识别、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综合管理系统应将项目的在线视频监控系统、起重机械监测系统、颗粒物监测系统、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考勤系统数据和项目过程管理数据进行整合。
(二)项目过程管理应满足隐患排查治理(企业月检、项目周检、班组日检)、危大工程方案及实施、设施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含涉及质量通病防治内容的举牌验收影像资料等)、样板验收、工序检验、材料检测验收、问题整改、交底教育等管理需要。
第十三条 数据传输应不低于以下要求:
在线视频监控系统、起重机械监测系统、综合管理系统数据应实时传输;颗粒物监测系统数据每小时传输;实名制和工资分账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考勤系统数据应每天传输。
第三章 参建各方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管理工作负牵头责任,负责督促项目“智慧工地”建设和管理。
(一)足额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智慧工地”建设管理专篇,并按专篇内容落实。
(二)负责各系统与平台的对接工作,系统完成安装调试并接入平台后要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三)负责各参建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信息管理和账号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