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
浙价资〔2016〕1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5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电力用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如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不含已办理减容、暂停业务的容量)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同时使用的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政策宣传与落实工作,确保国家完善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8月22日
关于浙江省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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