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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流程规范》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流程规范》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7〕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流程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2日

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流程规范

为更好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进一步理顺和统一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流程,提高仲裁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在总结归纳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办案实践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一、窗口接待

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仲裁申请接待窗口,明确至少1名工作人员担任窗口工作人员,接受调解仲裁政策咨询和仲裁立案申请,做好申请接待记录。

(一)咨询接待。当事人咨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做好接待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咨询的基本内容,做好分类答复。对当事人所述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的,告知其向有职权处理的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对当事人咨询劳动人事实体法律法规的,告知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通过12333热线电话等途径进行咨询;对当事人咨询争议解决方式的,告知其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定途径,引导其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对当事人咨询仲裁案件受理政策的,根据其咨询内容给予相应答复,咨询受案范围的,告知其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咨询案件管辖的,告知其本地案件管辖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咨询案件执行的,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立案接待。申请人申请立案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做好接待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仲裁申请或者仲裁审查申请。申请人尚未书写书面仲裁申请或者仲裁审查申请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从如何规范书写的角度指导申请人书写仲裁申请书或者仲裁审查申请。申请人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向申请人宣读后,由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材料予以初步审查,主要审查仲裁申请是否经过调解、是否存在《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是否属于仲裁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仲裁请求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委管辖。对未经调解、申请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可以向申请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存在《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收取申请人材料;对仲裁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可以不收取申请人材料;对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仲裁申请书不规范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仲裁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职权处理的部门提出;对仲裁请求事项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仲裁审查申请后,及时送立案审批人员作形式性审查,由立案审批人员决定是否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向其出具收件回执,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确认书,提供明确的送达方式。

(三)接待记录。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接待记录,及时将接待信息录入调解仲裁办案系统。

二、立案受理和组庭

仲裁委员会应当明确至少1名专职仲裁员担任立案审批人员,负责立案受理审批和案件组庭工作。

(一)受理审查。立案审批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仲裁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性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补正材料。主要审查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仲裁申请是否符合《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是否存在《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是否属于仲裁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对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仲裁申请不符合《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仲裁申请存在《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退回申请人的材料;对仲裁申请属于仲裁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退回申请人的材料;对经审查符合本仲裁委员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其中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可以暂缓受理。

立案审批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人仲裁审查申请后及时进行形式性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主要审查仲裁审查申请是否存在《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对存在《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经审查符合本仲裁委员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

(二)组庭和指定仲裁员。立案审批人员应当根据受理的争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指定仲裁员,指定记录人员。一般的争议案件和集体争议案件,应以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处理。争议案件符合《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且不存在第五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因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对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审查。

仲裁庭和记录人员应当及时安排争议案件开庭时间。安排开庭时间时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间。

三、庭前准备

仲裁庭在正式审理之前,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保障当事人行使权利,确保仲裁程序合法和仲裁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一)答辩书的处理。对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交的答辩书,记录人员应当在收到后五日内将副本送达申请人。

(二)管辖异议的处理。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异议的,仲裁庭应当审查或者报其他具有决定权限的仲裁工作人员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当事人答辩期满后提出管辖异议的,仲裁庭可以不予处理。

(三)反申请的处理。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庭应当自收到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书面告知其另行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告知其另行申请仲裁。

(四)申请回避的处理。当事人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的,或者当事人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回避事由,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的,仲裁庭应当报仲裁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由仲裁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在三日内决定仲裁员、记录人员是否回避。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仲裁庭可以不予处理。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五)增加和变更仲裁请求的处理。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进行审查。仲裁庭认为应当受理的,应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可以不予处理。

(六)追加当事人的处理。申请人要求追加第三人或者共同当事人的,仲裁庭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或者共同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申请无理的,予以驳回。案外人申请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庭对其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其与争议处理结果确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书面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认为其与争议处理结果无利害关系的,予以驳回。仲裁庭认为应当追加第三人或者共同当事人的,应当书面通知被追加的第三人或者共同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

(七)延期开庭的处理。当事人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有正当理由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无正当理由的,仲裁庭可以不予处理。

(八)适用审理程序的处理。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员发现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由立案审批人员指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处理,并告知当事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简易处理,且不存在《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可以转为简易处理,由立案审批人员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并告知当事人。

(九)申请证人出庭的处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应当对其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有理的,可以准许证人出庭作证,并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认为申请无理的,可以不准许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可以不准许证人出庭作证。

(十)庭前调解。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庭前调解的,仲裁庭既可以自行调解,也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

(十一)梳理案情。仲裁庭应当做好案件基本情况的梳理工作,审查有关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确定需要审理查明的案情要点,熟悉可能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

四、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合理把握开庭审理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宣布开庭。记录人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已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仲裁庭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